江蘇泰州中院:所有權屬于平臺,使用權屬于申請人
于 波 張海陵 黃曉明
導讀
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社交賬號已體現出明顯的人身、財產屬性。如今,員工通過社交賬號對目標客戶進行添加,再拉至企業工作群,對潛在客戶進行維護,已經成為公司客戶開發方式之一。然而,這種模式下,一旦員工離職,其運營的網絡社交賬號歸屬該如何確定?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某公司離職員工要求返還工作微信號的案件,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理念進行了審理,闡明了社交賬號的所有權屬于平臺,使用權屬于賬號注冊申請人,即在公司與員工發生此類糾紛時,如果沒有事先約定,賬號使用權應當歸賬號初始申請注冊人所有。本案的審理為網絡社交賬號歸屬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并對避免這類糾紛給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
業績欠佳?員工調離崗位惹爭端
“真沒想到,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微信號用于工作,會惹出這么大的麻煩!”面對自己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號用于工作而引發的一系列糾紛,袁某非??鄲灐?/p>
2020年3月,袁某通過網絡平臺應聘進入興化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入職后公司為他配備工作手機和手機卡,但袁某并未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機號注冊微信號,而是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用個人身份信息注冊了微信號用于工作。
之后,袁某便開始使用單位提供的付費會員查詢網站,聯系有代賬服務、代辦企業注銷等業務需要的公司,并將其通過微信號拉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內。
6月,因連續兩個月銷售業績欠佳,袁某被轉入其他綜合崗位工作。之后公司通知袁某補簽勞動合同,袁某以公司應先支付未簽書面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并補繳其社會保險為由予以拒絕。
當月,公司以袁某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與袁某的勞動關系,雙方矛盾激化,公司起訴至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要求袁某歸還工作微信號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經法院一審,該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后上訴至泰州中院。
離職之后?工作微信歸屬成焦點
“袁某離職后未及時對接客戶信息,導致我們聯系不上客戶,造成了公司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我們要求他歸還工作微信號,并賠償公司損失?!惫竟芾砣藛T李某表示。
根據法院調查,袁某在離職時將工作手機交還公司,但未交付工作時使用的微信號。公司認為,袁某離職時未交接客戶信息,致使公司無法與目標客戶聯系,且相關信息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其擅自帶離公司,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袁某則認為,微信號是用自己的手機號申請的,注冊的微信號雖然是用來對接公司注冊注銷業務,但300多名客戶信息是做銷售時通過互聯網公開的信息撥打了相應的電話所添加的,這些公司的電話都是公開的,不屬于公司的機密。
而且自己的客戶維護、業績考核等工作行為一直是在公司的工作群里進行的,公司管理人員可以通過相關軟件監控銷售日常,獲取公司銷售人員添加的客戶信息及與客戶的聊天記錄,不存在所謂經濟損失,當初管理人員也未對其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微信號用于工作進行干預。
依法有據?法院精準分析解難題
“根據《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寫明,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碧┲葜性悍ü儆陟椭赋觯~號初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本案中,案涉的微信號雖然袁某在職時曾作為工作號使用,但該微信號是袁某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袁某系初始注冊申請人,其對該微信號享有使用權,公司并不享有使用權,因此公司主張袁某歸還該微信號缺乏法律依據,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當前,普遍認為微信賬號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不僅包含著用戶、平臺及其他相關方的經濟利益,還包含著使用者個人信息、隱私等人格權利益。公司是否對案涉微信號享有使用權益,應從微信號的產生、注冊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所涉微信號是袁某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并由袁某實際支配、使用,僅其在職時曾作為工作號使用。案涉微信號中存在的客戶資源,系袁某通過網絡公開的信息聯系后添加微信所形成,有業務需求的客戶已被拉入公司的微信群,該微信群內有公司管理人員,故袁某繼續使用案涉微信號不會導致原信賴該微信號的客戶流失而損害公司對該微信號所享有的財產性權益。
至于公司提出的客戶信息涉及商業機密,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應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個特性。
而袁某所掌握的客戶信息系通過互聯網公開信息查詢得知,所掌握的信息公司亦未采取保密措施,且袁某的職務行為都是在微信群中進行,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調取記錄,獲悉銷售人員添加的客戶信息及與客戶的聊天記錄,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蒙受損失,故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案時,針對工作用微信號未提前約定歸屬從而引發的糾紛,于焱法官建議,為避免類似爭議,對于工作用微信號,相關單位應要求員工使用單位名下的手機號碼進行注冊,或者直接注冊企業微信號,且在員工入職時,就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用微信號的歸屬;員工也應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工作微信號,避免公私混用,引發糾紛。
■專家觀點■
網絡社交賬號誰注冊誰“賦權”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中原
網絡社交賬號的歸屬權之爭是非常前瞻且實際的法律問題,在雙方事先無約定的情形下,應考察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情況。通常情況下,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需要提供用戶信息,若社交賬號是由單位以其名義注冊,交由勞動者管理的,則其權利人為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時,勞動者當然負有將該賬號的管理權限交還給單位的義務;若賬號系以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注冊,即使其用于用人單位的宣傳,其權利仍歸屬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亦無權要求勞動者移交管理權限。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勞動關系解除后勞動者可任意使用該賬號。網絡社交賬號的妥善運營會形成一定的影響力,進而帶來商譽的提高和商業機會的增加。故勞動者應合理使用且負有相關義務,一是不作為義務,即不得利用該賬號所形成的影響力從事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如利用該賬號對用人單位的客戶進行誤導性的宣傳等。二是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應承擔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如在該社交賬號中表明不再用于單位的宣傳,向“粉絲”說明用人單位新賬號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提供客戶信息等。三是必要的容忍義務,比如在不損害賬號所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對于之前賬號運營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相關的內容,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合理使用。勞動者違反上述義務,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對于網絡社交賬號的所有權也是存在一定的爭議。在用戶協議中,絕大多數的網絡公司會列出社交媒體賬號歸屬于公司所有的條款,用戶完成申請手續獲得賬戶后,只享有社交媒體賬號的使用權。
然而社交媒體賬號是用戶在網絡空間的身份,因此用戶對社交媒體賬號必然極其重視,會投入極大的精力與財力,而用戶所投入的精力和財力,也使得該社交媒體賬號的價值遠遠大于獲取之時的一串數據的價值。例如網絡用戶在獲取平臺賬戶之初,其網絡賬戶是一串數據,其價值約等于零。可隨著用戶通過發布消息,吸引粉絲,所帶來的流量與財富遠遠大于網絡公司對該賬戶所投入開發與運營的成本,因此簡單地將社交媒體賬號所有權歸屬于網絡公司,可能會損害到用戶的權益。
總的來說,網絡社交賬號歸屬權在當前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將變得越來越重要,我們需要找到一個公平、有效的解決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在保護各方權益的同時,充分發揮網絡社交的潛力,推動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代表點評■
簽訂勞動合同應為網絡社交賬號“添把鎖”
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泰州分院經濟發展研究所所長?朱菊萍
網絡社交賬號的歸屬凸顯出了單位、個人在適應移動互聯網時代面臨的又一挑戰。從網絡服務平臺的角度來看,用戶協議通常規定,賬號的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擁有的僅是使用權。換句話說,無論是公司、單位還是員工,他們都只是賬號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因此,單位需要考慮如何合理地管理和利用員工的網絡社交賬號,同時也要尊重員工的努力和貢獻。對于員工來說,他們需要理解他們的職責和權利,同時也要意識到他們在運營網絡社交賬號時的責任和風險。
有一點毋庸置疑,單位應該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明確他們在運營網絡社交賬號時的權利和責任。雙方可以設定明確的規則,例如,員工在離職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由他們創建并運營的網絡社交賬號,或者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將這些賬號的管理權移交給公司,甚至達成競業限制,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本行業相關工作。通過這種方式,公司可以在尊重員工權益的同時,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
特別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社交賬戶往往體現出較明顯的人身、財產屬性。一方面,網絡社交賬戶涵蓋頭像、昵稱等表示用戶的身份信息,手機綁定和實名認證已成為絕大多數網絡服務平臺的標準要求,且賬號發布的內容大部分與用戶緊密關聯,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所以賬號本身對應著具體用戶的身份。網絡社交賬號的身份屬性決定了用戶對賬號的持有和維護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網絡社交賬號不可隨意轉讓的目的就在于此,否則會產生身份混淆,造成管理失序。另一方面,當前的“流量經濟”“網紅經濟”賦予了粉絲量巨大的網絡社交賬號以巨大的經濟價值,使得網絡社交賬號也具有財產屬性。網絡社交賬號的財產屬性使得賬號可以像傳統財產一樣進行轉讓,同時其身份屬性又使得在進行賬號轉讓時必須要設置嚴苛的限制性條件。
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單位和員工都需要對網絡社交的價值和影響力有深入的理解,并采用合同的方式將相關約定固定下來。只有這樣,雙方才能在利用社交賬號的同時,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