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判決張某訴某咨詢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辭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選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應履行職務,其要求滌除相應公司登記事項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公司怠于改選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損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張。
【案情】
某咨詢公司設立于2014年,目前股東為鼎利公司等。根據某咨詢公司章程,公司設董事會,成員3人,由股東會任免,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股東會任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張某進入鼎利公司任職,擔任公司董事、股東。2016年9月,某咨詢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任命張某為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鼎利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張某等人變更勞動關系至案外人處。2019年12月,張某向某咨詢公司、鼎利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但某咨詢公司未將法定代表人變更。張某遂起訴要求某咨詢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將其名字從“法定代表人”欄中滌除。
經查,2019年4月,某咨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一審審理中,某咨詢公司自述已成立清算組,并向工商部門備案,鼎利公司另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強制清算。
【裁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并非被冒名登記為某咨詢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也無證據證明某咨詢公司已形成新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張某辭職或改選他人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而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該公司章程,此時張某仍應繼續履行職務,因此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并不存在。某咨詢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目前也無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因此,張某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鑒于張某提出辭職以及張某、某咨詢公司、第三人之間實際存在糾紛,某咨詢公司未及時處理張某辭職事務,也未及時改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使張某不得不繼續履行職務,如對張某造成經濟損失,張某可要求賠償,亦可要求支付其在辭職后但仍履行職務期間的報酬、費用,但這些問題并非本案審理范圍,張某可另行起訴主張。法院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張某曾向某咨詢公司、鼎利公司等提交辭職報告,但公司登記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行政法律關系,故張某的這一單方意思表示無法當然地產生其有權主張滌除相關登記事項的法律效果。某咨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系該公司內部治理事宜,應按照公司法和該公司章程處理。如果該公司股東鼎利公司等在張某任職期限已經屆滿的情況下,惡意回避或者消極對待張某關于更換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使張某不得不依法繼續履行職務并給其實際造成損失的,張某可以另案主張賠償。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在無人繼任的情況下原法定代表人訴請滌除登記應如何處理。
1.本案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之訴。近年來,法定代表人提出滌除登記的案件逐漸增多,這類案件通常以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案由訴至法院,其由來有三種:一是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二是法定代表人改選后公司未及時變更登記;三是法定代表人無意繼續任職,但無繼任人員。本案所涉系第三種情況,即由于沒有可供變更登記的人選,法定代表人要求直接滌除,此時如何處理爭議較大。
2.無人繼任時滌除登記之訴該如何處理。目前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觀點一認為,滌除登記屬行政機關主管問題,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觀點二認為,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2022年施行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僅有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規定,無滌除登記的表述,要求滌除登記既無法定依據,亦缺乏公司意定基礎,應判決駁回訴請。觀點三認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法定代表人有權解除委托關系,現有登記狀態與法定代表人辭職后不再與公司有實質關聯的事實不符,亦損害法定代表人合法權益,應判決支持其訴請。本案處理采用了觀點二。
3.無法滌除時的權利救濟途徑。此類糾紛產生時,被告公司往往處于困境,法定代表人繼續任職不僅無利可圖,還可能因為公司債務問題處處受限,其個人權益保護雖然不能通過公司變更登記訴訟解決,但仍有救濟途徑。如果公司股東系惡意拖延改選,使得法定代表人在繼續履職期間遭受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此外,在法定代表人系股東的情況下,如果公司內部治理矛盾嚴重,法定代表人可主張解散公司;如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法定代表人亦可以適當身份申請公司破產,進而徹底解決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引發的衍生問題。
本案案號:(2020)滬0115民初21577號,(2021)滬01民終7923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杜曉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