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丈夫以自己的名義承租廠房后對外轉租而賺取租金,現妻子主張離婚后轉租獲得的租金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離婚后租金的50%,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來源 | 小軍家事團隊/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 |(2021)粵06民終12392號
承租時除保證金及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租金外,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取得廠房承租權。此類承租權實際上是經營管理權,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而離婚后需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租金另一方并未承擔,且雙方已不存在共同經營、管理或由一方經營管理,另一方協同配合之情形,故離婚后轉租獲取租金收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潘某某與彭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潘某某繳納保證金后,以自己的名義從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八間廠房,定期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租金,進行改造后分別對外出租,賺取租金差價。彭某某于2017年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潘某某離婚,并主張上述八間廠房的租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6民終902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離婚,以潘某某名義出租的八間廠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潘某某向彭某某支付相應的財產分割款。離婚后,彭某某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主張廠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承租權并轉租,故離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有權取得離婚后租金收益的50%。潘某某則認為彭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租金收益并非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后,彭某某從未對廠房投入過經營、管理等勞動力,亦未投入廠房租金等,離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潘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租的廠房租期未屆滿,尚有收益持續產生,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經營產生的延續性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潘某某應向彭某某支付離婚后的租金收益的一半。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涉案八間廠房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收益474716.5元屬于彭某某與潘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潘某某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某某支付上述租金收益款237358.25元;三、潘某某對佛山某某公司享有的40萬元的投資份額屬于潘某某與彭某某夫妻共同財產,由潘某某與彭某某各享有50%;四、駁回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承租、轉租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承租時除保證金及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租金外,潘某某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取得廠房承租權。而此類承租權實際上是經營管理權,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其價值主要體現在通過經營管理行為獲取利潤。而利潤的獲取與租賃物的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管理者投入時間、精力、勞動力,同時負有繳納稅費、維修、維護等義務,且需承擔因轉租產生的風險。而離婚后,需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租金彭某某并未承擔,且雙方已不存在共同經營、管理或由一方經營管理,另一方協同配合之情形,彭某某對轉租行為亦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風險,故彭某某主張離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潘某某取得廠房承租權時投入的保證金、改造費用等,彭某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潘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某某支付銀行賬戶轉出款項的分割補償款20萬元;三、駁回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