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附義務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張某甲的另外兩個弟弟妹妹張某戊、張某己對張某乙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主張大哥所立遺囑為附義務的遺囑,因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在照顧嫂子、侄女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導致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不能實現,應當由法院剝奪其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資格,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關于本案自書遺囑的效力,結合立遺囑時的錄像視頻、遺囑的形式要件、立遺囑人住院時病歷記載的精神狀況以及遺囑中立遺囑人對其女兒今后的生活安排等內容,考慮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法院最終認定該遺囑有效。
在附義務遺囑中,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果接受了遺產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除非其有正當的理由而不履行。具體至本案,有兩點特殊情況:一是遺囑設定的義務,即照顧張某欣,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已不復存在,無履行的基礎,是否構成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目的不能實現;二是2022年12月底,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均先后感染新冠病毒,僅在白天前往照顧立遺囑人的配偶、女兒,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中的“正當理由”。對此,法院分析如下:
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于2022年6月開始照顧立遺囑人及其配偶、女兒,直至張某欣于2023年1月6日因火災意外死亡,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也無法預見到火災意外的發生,故法院認定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在遺囑生效前已經履行了遺囑中設定的義務。
不履行義務的正當理由應基于一般正常的理性在個案中具體判斷。通常而言,這種正當理由包括:遺囑人所設定的義務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遺囑人所設定的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遺囑人設定的義務在客觀上無法實現,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遭受了不可抗力等。本案中,張某乙、張某丁家人于2022年12月底先后感染新冠病毒,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具有特殊性,應視為不可抗力,張某乙配偶、張某丙自早上六、七點至晚上七、八點輪流照顧立遺囑人的配偶、女兒,僅在夜間無人看管,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并非完全不履行義務,法院認為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因自身或家人感染新冠病毒無法24小時照顧立遺囑人的配偶、女兒可以認定為正當理由。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判決立遺囑人的房產、銀行存款由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各繼承三分之一。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通常而言,不履行義務的正當理由應基于一般正常的理性判斷,例如:遺囑人所設定的義務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遺囑人所設定的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遺囑人設定的義務在客觀上無法實現,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遭受了不可抗力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上述正當理由又不履行遺囑中設定的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當然,遺囑人也可以自行撤銷、變更遺囑。
來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