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攀高,大多數年輕人沒有獨自購房的能力,父母為了減輕子女負擔,往往會為其購買婚房,那么對于父母資助子女購房,日后子女婚姻陷入離婚糾紛時,房屋歸屬成立最大的爭議問題。實務中會出現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但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該種情況如何認定呢?
案件情況:
1、2014年9月18日,甲方大連某建筑構件安裝有限公司與乙方段某簽訂《購買抵債房協議》,乙方購買鉆石灣二期抵債房屋。乙方由段某、郝某1簽字。
2、2014年9月19日、2014年12月12日,原告梁某(系第三人郝某1母親)通過轉賬方式向劉某匯款共計975201元,用于支付購買前述鉆石灣抵債房的首付款。
3、2015年4月27日在大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了登記備案,涉案房屋商品房合同備案信息權利人為段某。
4、段某與郝某1于2015年6月12日登記結婚。2021年4月19日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5、2022年1月,郝某、梁某(系郝某1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段某繁華房屋出資款。
法院觀點:
本案當事人段某、郝某1原系夫妻關系,于2015年6月結婚。婚前,郝某1母親梁某出資975201元用于支付段某在大連鉆石灣買房的首付款。段、郝1現已離婚,梁某起訴段某要求返還該款項,雙方對該款項的性質發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郝某1父母對案涉房屋婚前出資,但該房屋登記在段某名下,認定系贈與郝某1依據不足。況且郝某1、段某結婚六年,有一子,離婚時判決有女方撫養,結合民法公平原則,兼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考慮,本院認定本案訟爭款項系贈與郝某1、段某所有,段某當返還其半。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認可了一方父母的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是并沒有明確區分房產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和另一方名下的具體處理方式。實踐中,大部分法院會根據房屋的實際出資及居住使用情況,來推定該房屋系雙方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而購買,來認定該房屋為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等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買房買車等重大財產上,雙方應特別注意相關證據的保留,在父母出資的情況下,最好能夠進行書面約定房屋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