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師推薦:合理確定彩禮返還規則 妥當平衡當事人利益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舉行“推進移風易俗 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布會,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名怡對相關案例進行了評析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能夠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三: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其二,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其中第二種情形進行反對解釋,似乎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只要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且已共同生活,則在雙方離婚時男方不得主張返還彩禮。
然而,這種對彩禮返還“全有全無”式的理解與民眾樸素的正義觀和一般的法感情存在沖突。一種典型的情形是,男女雙方確已登記結婚,也確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持續時間十分短暫,比如僅有三個月、半年、一年等等。短暫的婚姻生活結束之后,若不允許男方主張返還部分彩禮,可能對男方來說構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是非常不公平的,特別是在女方對于離婚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
比如,最高法院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一,王某某與李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若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文義,則本案并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但由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僅一年半左右的時間,故法院支持了當事人要求返還部分彩禮的請求。為什么在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已共同生活的場合,男方在離婚時仍然能主張返還部分彩禮?原因很簡單。彩禮就本質而言,是為了達到一種長期穩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當較為長期穩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無法實現時,彩禮繼續為受領方占有,就會產生一種利益失衡的現象,從而違背民眾一般的法感情。
因此,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主要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較為長期而穩定的共同生活。關于彩禮的性質,學理上有附條件贈與說、目的性贈與說、目的性給付說等,不論采哪一理論,均可窺見彩禮的給付并非一種普通贈與,而是帶有與彩禮收受方締結婚姻的美好愿望。婚姻登記與否對當事人的身份形象等會有外在影響(已婚、未婚或離異等),而共同生活之有無及其時間長短,關涉內在實際利益的取得。故現行法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與“結婚登記”“共同生活”這兩個評價要素息息相關。其中,當事人是否共同生活又是決定性標準。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不僅有“是否有過”的問題,還有“時間長短”的問題。這就決定了,彩禮返還不僅有定性的問題,即是否返還,更有定量的問題,即返還金額(比例)。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越長,返還數額越少乃至于不返還;反之,共同生活時間越短,彩禮越應該返還,返還比例也應當越高。
在已登記結婚而后離婚并引發彩禮返還的糾紛中,在返還具體金額上,除了應當關注夫妻共同生活的持續時間長短之外,還應當考慮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歸因與歸責因素,以及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女方是否存在懷孕、流產等情形。一方面,離婚越可歸因于、歸責于男方,則返還金額越少,反之越多。另一方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若存在女方懷孕、流產的情形,則客觀上會給女性帶來生理和心理上的負擔,故應當返還的越少。
本案中,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而且女方曾終止妊娠,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的30%。如此判決體現出法院在彩禮返還比例問題上對相關重要因素的綜合考量,無疑十分正確,既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也平衡了雙方的利益。判決結論及其說理總體上均值得充分肯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條第1款,若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則男方能夠主張返還之前給付的彩禮。該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彩禮給付原本就是為了雙方能夠結婚,若最終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未能結婚,則彩禮給付的目的明顯落空,故應當允許男方索回彩禮。
但問題并沒有那么簡單。完全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即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甚至還共同生育、撫育子女。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感情破裂而分手,男方主張返還之前給付的彩禮,法院難道能機械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支持男方的訴求嗎?民眾樸素的法感情顯然不支持這樣做。
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地區,不僅存在給付高額彩禮的習俗,還存在早婚的習俗。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儀式后,往往由于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雙方嗣后關系破裂解除“婚姻關系”時,男方不能簡單以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主張彩禮的返還。最高法院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二中,張某與趙某(女)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19年起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辦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張某起訴主張解除同居關系并主張返還彩禮80%。乍看之下,本案完全符合“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但訴諸一般人的公平觀念,返還主張顯然是不能予以支持的。審理該案的法院也正確地駁回了男方的訴請。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以上,且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兩歲,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必然會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費用,此時若要求趙某返還彩禮,對其明顯不公。該判決結論值得贊同。
事實上,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及返還多少,首先取決于當事人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其次取決于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彩禮的給付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帶有特定目的的特殊贈與,彩禮在本質上構成男女雙方共同穩定的婚姻生活的對價。其中,穩定的共同生活(同居)是實質內容,法定結婚登記是外在形式。外在形式固然重要(影響當事人在婚姻市場上的“定價”),但實質內容顯然更為重要,實質內容即當事人享有夫妻之間所特有的那些權利,這也是為什么彩禮返還司法解釋規定,即便已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男方也可以主張返還彩禮。因為在有名無實的婚姻中,男方并未享受到作為丈夫應當享有的那些法定權利。
不僅男女雙方是否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影響彩禮返還的定性(應否返還),而且,穩定的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還會直接影響彩禮返還的定量(返還比例),這也是確定彩禮返還具體金額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共同生活越久,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實現程度就越高,自然不應允許其在關系破裂時主張大部分返還;反之,共同生活時間越短,給付彩禮目的實現程度就越低,支持男方返還彩禮的數額也應該越高。
影響彩禮返還金額的其他重要因素還包括雙方是否生育和撫育子女、女方是否存在懷孕、終止妊娠以及關系破裂的可歸因性和可歸責性等等。首先,因為按照中國傳統觀念,生兒育女同樣是結婚的重要目的之一。其次,因關系破裂而終止妊娠對女方生理和心理上會有顯著不利影響,應當考慮對其予以金錢撫慰。最后,同居關系破裂的原因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也應當作為參考,譬如說因為男方出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自然不應支持其足額返還彩禮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