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現如今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民事行為。一般來說,債務人去世后,債權人可以向其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主張債權。但當債務人去世后繼承人又放棄繼承時,債權人該找誰來主張權利,其合法權益該如何得到保障?
案件情況:
吳某是一家裝修公司的老板,為了將業務擴大,吳某開始嘗試不同領域的生意,但結果卻不盡人意,更是拖累了原本的裝修產業使公司陷入資金困難。
2021年,吳某以個人名義向李某借款10萬元,按照月利率1%計付利息,約定借款時間為2個月。鑒于二人多年的情誼,李某欣然同意,如約將10萬元款項匯入吳某賬戶中,并留存借條一張。還款期限到來時,李某多次向吳某催討債款,吳某均以各種借口拖延還款。
不久,李某便從他人處得知,吳某對外負債累累,已經生病去世了,于是,李某多次找到死者吳某的親屬,協商還款事宜,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的妻子及兒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庭審中吳某妻子及兒子均書面聲明放棄對吳某遺產的繼承。
法院觀點:
李某與吳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生效,債務人吳某拖欠李某借款,理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吳某雖已死亡,但債務并不會因此自然消失,應由其自然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依照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內容查明,死者吳某的遺產價值已經確定,吳某的房產尚未從家庭財產中分出來,還處在二被告控制之下,也無需再行析產之訴。
吳某的妻子及兒子在庭審中均書面聲明放棄對吳某遺產的繼承,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但二被告作為實際財產使用人,且經其本人認可,二被告仍需對吳某債權的實現履行保管遺產和積極配合輔助遺產變現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享有放棄繼承的權利,放棄繼承同時也意味著相應法律責任的消除。但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遺產,債權人就無法主張權益了。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應積極向法院舉證證實債務人死亡時遺留遺產,在債務人有遺產的情況下,即便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仍可以讓債務人的繼承人作為遺產管理人,配合審判和后續的執行工作,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