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師分享:妻子離家十余年,離婚時丈夫主張經濟補償,法院怎么判?
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能否索要經濟補償?
1993年6月,張某、李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張某于2009年10月離家出走至今,婚生子女均隨李某在老家生活,由李某獨自撫養成人。現張某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多年來張某未盡到作為妻子、母親的責任,而他承擔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的全部義務,故要求張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25萬元。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關于婚姻關系,原、被告雙方自 2009年10月分居至今,雙方均無再有共同生活的意向,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且被告李某亦表示同意離婚,故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關于被告李某主張的經濟補償,由于原告張某離家時,婚生子女年齡較小,兩個孩子均由被告李某獨自撫養成人,十余年的時間,李某為撫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了較多心血,現主張張某支付經濟補償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于法有據、合情合理,同時考慮到雙方分居時間及各自收入情況,參考當地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法院最終酌定原告張某給付被告李某經濟補償10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涉及的是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贍養老人、養育子女而付出更多的家務勞動,是一種使其他家庭成員受益的利他行為,他們的付出雖不像為家庭直接增加收入這樣明顯,但卻為家庭的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助力。而夫妻一方在家務勞動中投入越多,勢必會使得其在自我發展中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減少,故而在離婚時,投入較多的一方會因自身工作能力、經濟能力降低而無法維護自身的利益。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在法律層面認可了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了家務勞動對于婚姻家庭的貢獻,有力地維護了離婚時弱勢一方的權益。
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法院應進行綜合衡量,充分考慮夫妻關系存續時間、家務付出情形、夫妻雙方健康狀況、經濟能力及當地人均消費水平等。值得指出的是,經濟補償不同于離婚經濟補助,系一種基于對家務勞動價值尊重和認可的權利救濟方式,婚姻中,即使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經濟狀況優于對方,其仍應當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來源:蘭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