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玉萍表示,自己對舅舅趙桂杰向銀行貸款一事不甚了解。她指出,趙桂杰生前性格內向,不喜歡與任何人交談。哪怕對待親戚,他也很冷淡,鮮有走動。因此,趙桂杰在外面究竟欠了多少錢,孫玉萍并不知曉。她還表示,自己不想參與其中,也不愿過多地跟銀行交涉。這樣一來,雙方的協商沒有取得什么進展。
之后,盡管銀行信貸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厭其煩地多次找孫玉萍溝通,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心有不甘的銀行工作人員無奈之下,只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事。
2022年國慶節過后,銀行一紙訴狀,將孫玉萍訴至轄區人民法院。
那么,銀行起訴孫玉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對于被繼承人來說,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侄子女、外甥子女自然是較親近的人。《民法典》增設了“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這項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勵侄子女、外甥子女對鰥寡孤獨老人進行贍養,引導人們重視親情、加強親屬間的溝通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遺產在血緣家族內部流轉,減少無人繼承遺產的情況,更好地發揮遺產的效用。
在本案中,借款人趙桂杰去世時已經沒有直系親屬可以作為繼承人。與他親緣關系最近的只剩下外甥女孫玉萍,孫玉萍由此享有代位繼承權。另外,孫玉萍并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趙桂杰包括房產在內的遺產,因此也須繼承趙桂杰生前所欠下的債務。故此,銀行將孫玉萍訴至轄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在繼承趙桂杰的遺產限額內清償債務。
2023年3月初,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經過舉證、質證,對本案的相關事實均表示無異議……
事實上,孫玉萍對于繼承趙桂杰的遺產并不抵觸,接受了代位繼承的事實。她只是對趙桂杰生前欠下的債務由自己來承擔這一點,不予接受。
據此,轄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的“侄、甥代位繼承”制度,于2023年7月上旬判決:孫玉萍在繼承舅舅趙桂杰的遺產限額內,償還趙桂杰所欠的銀行貸款。
這一判決以《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繼承人繼承遺產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的,繼承人同時繼承債務,但繼承的債務以遺產的價值為限。
具體來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償還的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倭粭l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償還的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償還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倭龡l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償還的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本案判決下達后,原、被告雙方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均未提出上訴,判決隨即生效。(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均先于死者去世,那么在死者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歸公。針對這類情況,《民法典》設置了新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擴大了原《繼承法》第十一條關于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代位繼承人不再僅局限于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鰥寡孤獨老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也享有法定的代位繼承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無疑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傳承,更加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人性化。
本案判決認定孫玉萍應代位繼承趙桂杰的遺產,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趙桂杰去世時,遺產無人繼承、無人受遺贈;其次,沒有證據證實趙桂杰的遺產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處理完畢;最后,孫玉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趙桂杰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