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離婚率不斷上升,法院審判裁決的離婚訴訟案件更是日益增多。離婚訴訟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財產分割,其中對于共有房產法院分割的前提一般為該房產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實踐中不乏存在一些夫妻已支付完全部購房款,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手續,那么離婚時該房屋該如何分割呢?
案件情況:
元西與宋坤原系夫妻關系,2019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2.財產處理第1條約定“住房一處(羅莊皓明園8#樓3單元)歸女方所有”。2008年9月9日,山東雙月園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出賣人、宋坤作為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宋坤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山東雙月園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羅莊區月亮城皓明園8號樓103號房產,雙方并在臨沂市房產管理局辦理商品房備案登記。后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產過戶義務未果,為此起訴。
元西與宋坤均承認涉案房產尚不具備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的條件。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元西與宋坤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該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羅莊區月亮城皓明園8號樓103號房產歸原告元西所有,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的規定,因涉案房產尚不具備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的條件,作為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宋坤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權,因此,原告要求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本院暫不予支持,本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元西使用,待涉案房產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提出雙方離婚時對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的處理方式,但從所有權角度而言,在雙方對爭議房產不享有所有權的情況下,無權對房屋所有權歸屬提出請求,只享有占有、使用權。人民法院僅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決,而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判決。
在實踐中,對于已經支付全部價款的房產,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辦理所有權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但由于離婚時尚未進行辦理,此時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已經明了,只是手續尚未完善,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類房屋的所有權權屬等問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