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郵寄委托書委托律師需要領事館出具證明文件,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p>
通常而言,領事館一般是出具《公證書》作為證明文件,原因在于《公證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賦予了領事館辦理公證的權利。
但近期筆者的一位中國籍當事人在辦理委托公證時,領事館卻表示現已無法辦理委托公證業務,理由是《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已于2023年11月7日生效實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p>
在《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生效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根據上述規定,郵寄委托材料必須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再辦理使領館認證手續。在公約生效后依據“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即無需再辦理使領館認證手續。
領事館給筆者當事人的回復是“先在當地辦理委托書公證后,直接在州政府附加證明書”。但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知曉,此種方式是針對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并非針對中國公民。
對于中國公民,實際上只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領事館出具證明文件既可以了。換言之,領事館此舉是要求中國公民也必須按照外籍人士去辦理委托手續。但這就導致了一個荒謬的后果,《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生效后外籍人士辦理委托得到了便捷,但中國公民辦理委托反而變得繁瑣,原先只需要在領事館辦理公證即可解決的事情,現在中國公民卻必須要在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才找相應機關出具證明才可以。
從《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的內容來看,該份文件根本未提及到公證事宜。但在執行過程中,領事館反而卻以此拒絕辦理公證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是否開展公證業務本身屬于領事館的權利,但這樣忽視中國公民權益一刀切不再辦理公證手續,顯然與政府機關“為人民服務”精神相違背,某種意義上亦是一種“懶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