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最常見的是通過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認定,原因在于債權人通常難以直接證明借款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借款跨越多年,如果沒有債務人配合提供證據證明款項是用于對外經營,再證明其經營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償還房貸貸,債權人基本不可能舉證證明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亦提醒債權人,要想確保借款能夠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最保險的仍然是共債共簽。本案同樣也提醒在夫妻日常生活過程中單獨對外舉債的一方,要注意留存所借債務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證據。否則另一方如果拒不承認,以未簽字為由否認債務,相關夫妻共同債務就可能需要由其個人承擔。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8日陳露與林語登記結婚,2020年4月16日陳露與林語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婚后購買的芳城園房產一套(產權證號:京2020豐不動產權第XXXX號),暫時歸林語所有,待出售還清全部債務后,剩余款項除給孩子部分存款以外,雙方協商分配。
2013年至2015年期間陳露多次向趙進借款,現尚余70萬本金未清償。訴訟過程中陳露提交銀行交易流水及信用卡賬單,以證明向趙進所借款項用于家庭生活、償還芳城園房產的按揭貸款、做工程及提取現金交給林語。林語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并稱償還芳城園房產的按揭貸款來源于張憲祿做工程的收入。
現趙進主張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林語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觀點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根據張憲祿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其向趙進所借的涉案款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做工程,且做工程的收入亦用于償還芳城園房產的按揭貸款。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債務屬于張憲祿和林語的共同債務,故趙進要求林語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
二審北京二中院觀點
本案中陳露與林語于2020年4月1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夫妻婚后購買的芳城園房產暫時歸林語所有,待出售還清全部債務后,剩余款項除給孩子部分存款以外,雙方協商分配。張憲祿與林語就前述約定中以售房款償還的債務是否包含本案借款存有爭議。在芳城園房產系張憲祿、林語夫妻婚后取得,主要由張憲祿償還貸款的情況下,二人離婚時約定該房產歸屬林語,但賣房款需用于清償全部債務,具有合理性。
該《離婚協議書》簽訂于涉案借款發生及結算之后,在未對債務范圍進一步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全部債務”包含涉案借款,系應有之意。林語稱《離婚協議書》所載“還清全部債務”不包含涉案借款,應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其未能舉證,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認定《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以賣房款還清全部債務,應包含涉案借款。 由此,《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可視為林語作出了同意償還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一審認定涉案借款為張憲祿、林語之共同債務,并無不當。
索引案例:(2023)京02民終8906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