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需要履行忠誠義務,這既是傳統美德,更是法定義務。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該種義務,勢必會造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犯,使對方遭受身心的雙重傷害,那么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否向過錯方主張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案件情況:
原告張某和被告孫某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年3月登記結婚,2016年10月15日生育一字,名為孫某2。婚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后因原告懷疑被告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致夫妻關系不和睦。后被告變本加厲,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未履行家庭責任,對原告和孩子不聞不問。2021年4月,被告起訴離婚,但未獲得法院的準許。2021年5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現原告孫某以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主張被告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審理過程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并認可與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但稱事后已取得原告諒解,且當時也并未放棄家庭,故不同意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觀點:
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維系。本案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雙方婚后未能妥善處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特別是被告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被告亦表同意,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向被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不予認同,本院認為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其行為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存在過錯,原告之該主張有事實依據,但具體數額應結合實際由本院予以酌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指因夫妻一方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其他重大過錯。本案被告出軌的行為造成原告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法院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既是對無過錯方權利的補償和救濟,更是對過錯方違反忠誠義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在實務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固定的,遵循照顧子女、照顧無過錯方等基本原則,給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傾斜和照顧,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認錯態度及經濟能力等方面來確定具體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