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經營過程中都會遇上訴訟,大部分企業都不愿意讓這些訴訟信息被外界所知曉。但無論訴訟結果是輸是贏,企查查網站上都會公布企業的涉訴信息。不少企業認為企查查所公布的信侵害其名譽權,會對其后續發展經營會帶來不利影響。那么,企業是否能夠主張企查查侵害其名譽權,要求刪除涉訴信息呢?
一、企查查發布的涉案文書信息源于公開渠道,具有合法來源,發布內容不存在失實的情況,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49224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主張被告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證明被告實施了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該行為導致原告的名譽受損,且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告發布的涉案文書信息源于公開渠道,具有合法來源,發布內容不存在失實的情況,即使相關內容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亦是原告相關涉訴行為所致,并非由被告行為導致。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通知被告對涉案判決書公開事宜進行處理,被告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后即進行了刪除操作,可見被告并無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或過失。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1)川71民終13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企查查公司經國家有關職能單位核準,經營范圍包括企業征信業務、企業信用評估、信用管理咨詢等。根據企查查公司提交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找案涉文書的視頻過程,顯示在搜索欄輸入“(2017)川01執復249號”后,顯示信息為“中電西南進出口公司中某、錢某妨礙訴訟行為制裁決定、民事違法制裁決定執行審查類其他,案號(2017)川01執復249號”“不公開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未顯示該份裁判文書具體內容。與“企查查”APP網絡平臺上發布錢軍涉案內容一致,企查查公司對該部分信息系如實轉載。關于錢軍認為其所涉案件并非妨礙訴訟行為制裁決定、民事違法制裁決定執行審查類案件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的重點應為企查查公司是否如實轉載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內容,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企查查公司并非故意或者過失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故企查查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企查查公布的信息有誤與合法來源不符,構成侵害名譽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39125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企查查公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在博雅科技公司通過郵件對企查查公司發布的涉案信息提出異議之時,企查查公司作為信息發布者,應當對該條信息的合法來源及信息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核實,而非僅要求博雅科技公司單方面提供材料進行證明。本案中,企查查公司針對涉案信息在博雅科技公司提出異議時并未主動就該信息當時的狀態進行核實,導致涉案失實信息持續存在,其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涉案信息的發布是否導致博雅科技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涉案信息的內容為博雅科技公司系被執行人并負有巨額被執行款項,明顯屬于經營狀況、誠信狀況等方面的負面信息。對于企業來說,在其從事商業經濟活動時,必然會考慮交易對方的信用情況和經營情況,涉案信息足以導致社會公眾對該公司的企業信用和社會評價降低,導致博雅科技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6163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作為有資質的企業征信機構,其運用算法進行大數據利用,被告關于原告同名同姓主體的身份識別、匹配出現錯誤,且該錯誤類型較為明顯,被告未盡到與其能力、義務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第二,從被告所附注意義務而言,被告從公開渠道抓取原告的各類信息進行加工,形成涉案“失信被執行人”標識,該標識對個人權益將產生重大影響,故被告對該類信息的處理應附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現被告提供的說明無法體現其軟件處理數據中的具體算法,亦無法闡明算法存在一定合理性,故該說明不足以證明其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沒有過錯,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對將原告信息標識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行為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第三,互聯網征信行業仍在起步階段,但技術尚未成熟不能代表未能及時發現信息的偏差,被告應通過改進技術等方式,建立修正匹配錯誤機制、完善匹配因素,并建立便捷的報錯——修正反饋機制,協助當事人進行重大信息修改。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的錯誤關聯行為造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只是向企查查官方提起異議,企查查通常不會直接處理刪除涉訴信息,但如果提起訴訟,企查查通常會對涉訴信息予以刪除
根據筆者在網絡上檢索的資料,如果直接向企查查官方提出異議要求刪除,企查查通常會表示只有在裁判文書網上刪除涉訴信息后他們才會進行刪除。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裁判文書。因此在案件已經公開上網后,要想讓法院再撤回已公開的文書,并非易事。
但筆者在檢索案例中也注意到,在(2021)京0491民初49224號案件中,即便法院最終認定企查查公司不構成侵權,但其仍然在訴訟中刪除了涉訴信息。而在起訴企查查公司的案件中存在大量撤訴案件,大概率亦是因為企查查公司刪除涉訴信息后,相關原告便就撤回起訴。
四、社會上存在所謂“信用修復”的個人和機構,表示能夠刪除相關涉訴信息,通常價格為幾千元一條,支付費用后確實能夠達成效果。相關“信用修復”機構與個人與企查查公司的關系為何不得而知
對于此類“信用修復”的個人和機構,筆者并未直接接觸過,但確有律師同行告知,他們確實能夠在企查查網站上刪除涉訴信息,價格通常在3000元-6000元不等。按理而言,刪除此類信息必須是企查查公司的官方工作人員才能夠做到。但此類人員卻又能夠做到,他們的企查查公司的關系為何確實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