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繼承律師強推:“人走”真的“債消”嗎?
究竟是“人走債消”還是“父債子償”?背負巨額債務,債務人輕生離世。債權人將繼承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債務,能獲得人民法院支持嗎?
2020年4月,小高與某銀行在線簽訂了《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小高可在額度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在銀行確定的額度范圍內向銀行申請貸款。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利隨本清。
合同簽訂后兩日內,銀行依據小高的申請向其分別發放貸款30萬元、12萬元,年利率均為7.20%,借款期限均為一年。小高僅按約支付前兩期部分利息后再未還款。
同年7月,小高輕生離世。銀行催款未著將小高各繼承人起訴來院,要求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歸還銀行借款本息。
小高離世前,曾留下遺言表示“人走債消”。自己對小高生前向銀行借款的情況并不知情,去世后方知此事。
無獨有偶,2020年7月,小方與某銀行在線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7月,由銀行在最高貸款本金為12萬元整內,對小方一次或分次發放貸款,借款按月結息,到期還本,小方任何一筆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收回。
次日,銀行依據小方申請向其發放貸款12萬元。小方在支付6期利息后,未再按約還款。
小方后于2021年4月輕生離世。銀行催款未果,于是將小方各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歸還銀行借款本息。
因未能找到小方繼承人,法院在向其繼承人公告送達的同時也走訪了小方生前單位。經了解,小方生前工作穩定、家庭和睦,但沉迷非法網絡賭博,多方借款,無力還款后選擇了輕生。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高、小方分別與銀行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兩人生前未能按期償付利息,其去世后繼承人也未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歸還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人民法院因此分別判決,小高繼承人在繼承小高遺產范圍內歸還銀行借款本金42萬元及相應利息、律師費等款項。
小方繼承人在繼承小方遺產范圍內歸還銀行借款本金12萬元及相應利息、律師費等款項。
人生觀、價值觀支配著人生的道路抉擇和人生的根本看法,對人生的目標和夢想起著價值支撐和導向的作用,提供了人生的價值取向和價值定位。青年者,人生之旺季,夢想之生長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正確看待生命的意義,對于年輕人而言尤為重要。注意抵制消費主義陷阱,認識到網絡賭博、惡意透支、刷卡套現等行為都會給自己及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珍愛生命,面對高額債務,積極面對,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積極協商,制定合理還款方案才是解決困難的正確方式。
網上貸款雖方便及時,能緩解暫時的用資緊張,但其借款周期較短,仍需合理規劃還款計劃。該類借款通常借款金額不高,還款壓力不大,但如在短時間內發生多筆借款,積少成多,仍會對日常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向銀行借款仍應量力而行,在選擇金融貸款產品時應結合自身情況審慎選擇合適自己的貸款產品,認真閱讀貸款利率、貸款周期、還款付息方式等主要條款,合理規劃自身收支安排,在不影響日常生活同時保證能夠按期還本付息,用好金融產品提升自身生活品質。銀行在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為便捷的金融產品時,也應進一步加強對借款人資質審核,對存在債務違約風險的借款人審慎發放貸款。
本案借款人在所留遺言中表達了“人走債消”,所欠債務不用歸還的意思。但借款人去世的,其所負債務并不當然免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了,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因此離世并不能達到所謂“人走債消”的目的。生命永遠是最寶貴的,離世除了帶給家人傷痛外,并不能解決任何問題。來源:上海青浦法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