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師分享:明面上轉讓股份,暗地里轉移財產 法院:轉讓無效!
和妻子離婚不成,竟偷偷將公司股份無償轉讓給父親,試圖通過這種方式“霸占”夫妻共同財產。面對這種情況,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2009年,朱某與潘某登記結婚。婚后,朱某以夫妻共同財產與父親、案外人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公司,在網上經營銷售業務,朱某占有公司股權49%,朱某父親占1%。
2020年,朱某以感情不合為由起訴離婚。2021年2月,法院駁回朱某離婚訴請。兩月后,朱某與其父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名下公司49%的股權計24.5萬元,以0元價格轉讓給父親,并辦理了公司變更手續。潘某發現后,認為朱某向父親轉讓股權的行為已侵害自身合法利益,于是訴至法院。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在與潘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并取得49%股權,該股權所對應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處置該股權。朱某父親在明知朱某夫妻已進入離婚階段且對財產性權益產生爭議的情況下,仍以0元的對價受讓其子在公司中屬于朱某、潘某共同財產的股權,他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且明顯損害了潘某的權益,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朱某與父親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通過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手段侵害配偶共有財產權益的,利益受損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權,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對該股權產生的分紅、轉讓價款等財產性收益享有共有權。善意第三人可以受讓登記于一方名下的股權,但如果登記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低價轉讓,損害配偶方的合法權益,配偶方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為避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通過提前簽訂婚前及婚內財產協議等書面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