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案件后,承辦法官意識到,本案雖只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其標的額巨大,涉及主體不僅包括五家企業,還有背后數十位股東及六百余名員工,如不能妥善處理,極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生計,甚至可能影響社會穩定,衍生更多訴訟。
經調查,承辦法官發現,楊先生與黃女士雖已簽署協議自愿離婚,但黃女士內心一直還存有怨氣。為了分割股權,黃女士在起訴前就已多次在公司與楊先生發生爭吵,公司上下人心惶惶,公司的正常運營也因此受到影響。
“受各種原因的影響,公司目前正處艱難轉型關鍵期。她這么多年來也沒參與過企業經營管理,股權分給她,基本可以說我這一生的心血都白費了。只要她不要公司股權,其他的都可以商量。”電話里頭,楊先生表現出強烈的調解意愿。此外,楊先生還提到,公司目前正在商談大型合作項目,如果此次糾紛導致合作取消,公司將面臨轉型失敗的風險。
了解楊先生的調解意向后,法官又致電黃女士詢問調解意愿。“他從來都不尊重我的意見。我承認我是不會經營管理,但股權我也有份。這么多年,我一直聽他的,這次我偏不依他,股權我要分割一半,其他財產可以再商量。”黃女士也表現出對股權的堅持。
在對雙方未分割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類統計的過程中,法院發現,除了公司股份、銀行存款外,楊先生名下另有多處不動產,產權清晰,面積較大,也無抵押和查封情況,部分物業還有出租收益。
既然黃女士不善經營,未來生活又需要保障,這些有租金收益的物業對其而言必然是更優選擇。那何不引導黃女士將有經營風險的股權“換”成有穩定收益的物業呢?如此一來,既可以實現產權的歸邊以免去未來共有物分割的麻煩,也可以保障公司股權架構的穩定,消除對合作項目的影響,真正實現矛盾實質性、一次性化解。
法官與雙方溝通初步想法后,決定組織一次當庭調解。
法官一邊循循善誘,引導黃女士從企業發展大局出發重新考慮股權分割事宜,一邊也立足于黃女士的利益,向其介紹楊先生不動產的資產情況,建議其選擇這部分資產保底以獲得持續穩定的收益,從而更好地保障未來的生活。
在法官的條分縷析下,黃女士經慎重考慮后,同意了法官提出的意見。隨后,法官現場組織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具體協商。最終,雙方就涉及的不動產、股權及現金補償、租金收取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黃女士現場撤回了對五家公司的起訴,與楊先生一同簽署了調解協議,同時也向法院申請解除了相關的財產保全措施。
案后,法官經電話回訪了解到,就協議中與不動產相關的條款,雙方已自行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楊先生應支付的補償款也一直按期支付,案件沒有進入執行程序。此外,楊先生的合作項目順利開展,五家企業回歸平穩有序的運營,黃女士也重新開始了自己的生活。兩人都對法官引導其跳出盲區,從長遠利益出發,耐心調解,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