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在離婚并獲得撫養權后不到一周,她的兩個孩子被前夫帶人搶走并藏匿。之后,前夫上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徐露,但徐露前夫一直沒有將孩子帶回給她。
徐露申請了強制執行。然而經歷法院數次組織的執行,直到現在,她也沒能將孩子帶回身邊,甚至無法與孩子取得聯系。
徐露的經歷指向一個極端困境——離婚后獲得了撫養權,卻帶不回被另一方搶奪藏匿的孩子。在采訪中我們發現,撫養權執行“死結”沒有單一的解決路徑,它需要細致的司法解釋和積極案例去指引執行落實,也需要鏈條上每一個人能真正認知并保障孩子的權益,不以“家務事”定義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
孩子被搶走了
2022年11月21日,那本是一個普通的上學日,徐露和母親一起去接孩子,在徐露停車的間隙,兩個孩子被前夫帶人搶走。
據徐露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母親和兩個孩子進入小區門后,兩個男子也尾隨進入,隨后一人攔住老人,兩個孩子在覺察到身后的聲響后,停下并轉身查看,緊接著另一人追趕上走在前面的兩個孩子,并控制住了徐露大兒子。視頻中能看到孩子試圖掙脫,并伸手捶打對方。期間徐露母親一直被堵在小鐵門的角落里,僵持幾十秒后,孩子父親帶著另一男子趕到,兩人分別抱走兩個孩子。另外兩人則始終攔著試圖追趕的老人。
這成為徐露能看到的關于兩個孩子最后的影像,“每看一次心痛一次”。隨后孩子像是消失了,她無法與孩子取得聯系,始終不清楚孩子的行蹤。
2022年11月15日,徐露和前夫訴訟離婚,并獲得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當時小兒子5歲,大兒子6歲,前夫需每月給每個孩子2100元撫養費,直至兩人分別年滿十八周歲,并享有每月探視兩個孩子各一次的權利。不到一周后,孩子被前夫搶走并藏匿起來。
2022年8月19日,徐露拿到了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發出的保護令,這已經是她拿到的第二份保護令。保護令顯示,被申請人即徐露前夫在雙方離婚訴訟期間,以探視孩子為由,滯留徐露及其近親屬的住所門外長達20余小時,期間使用過威脅性語言。法院裁定禁止前夫對徐露實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在徐露及其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影響其正常生活的活動。保護令的有效期為6個月。
徐露說,兩人分居后,她搬去和母親同住。在保護令下發的前一天,前夫還堵在她家門口叫嚷,“他威脅我們說要捅死我們。”那一天,她和孩子沒敢出門。
她的第一份保護令是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在2021年12月9日下發的。保護令顯示,法院認為一份2017年6月的聊天記錄顯示徐露前夫曾有“我本不該在這個時候打你教育你”的語言,結合徐露提交的傷情照片,認定男方有打架動手的行為,徐露屬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裁定禁止男方對徐露實施家庭暴力。
搶奪孩子后,徐露前夫提起了上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據案件材料顯示,他認為自己的探視權沒有被保障。材料中提到,2018年7月兩人分居后,徐露前夫曾接走長子一同生活,后雙方對撫養方式發生糾紛。此后兩個孩子一直都跟隨徐露生活,但徐露于2019年10月開始拒絕前夫探望,其前夫便拒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對此徐露解釋,她曾請法院和婦聯調解,可以約定下次在法院孩子爸爸看孩子,并把孩子證件交給自己用于給孩子辦理入學,但是前夫并未要求看孩子,也沒有送來證件,還一度拉黑了自己的微信。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撫養權歸徐露)。8月,徐露前夫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9月25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提到,徐露前夫要求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自己,并要求徐露支付每人每月2400元的撫養費。他認為,在兩人離婚訴訟期間,徐露始終不讓他及孩子奶奶見孩子,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
判決書顯示,對于帶走孩子一事,徐露前夫的解釋是:兩個孩子與他取得聯系,經過周折,他找到兩個孩子被控制的地點,在解救孩子過程中遭遇了徐露的阻撓,并稱徐露報警是“謊報警情稱有人綁架她的孩子”。
最終南開區法院判決駁回徐露前夫的變更撫養權訴訟請求,認為兩個孩子此前長期與徐露一起生活,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兩個孩子應當依舊由徐露撫養。
漫長的執行路
本來,在今年2月6日天津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生效后,徐露就向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要求前夫履行判決,將孩子交給自己。“他帶著孩子一路跑,一路藏,居無定所,躲避法院的執行。”徐露說。材料顯示,法院調查認為徐露前夫沒有經過徐露同意將兩個孩子帶走,帶兩個孩子輾轉廣東、三亞、貴州等地,直到今年5月才回到天津。
2月時,有一天法院執行局突然通知她,稱在海南找到了她前夫和孩子,將在海南當地法院執行,把孩子帶回天津。
2月23日,徐露在海南陵水見到了孩子。這是孩子被帶走后第一次與她相見,但當法院工作人員帶來孩子時,大兒子看見徐露,說的第一句話是“你都不找我,不要我。”
這是徐露最不愿看到的結果。“法院執行法官最能見證我是如何找孩子的,我從沒放棄過孩子,為什么孩子會說我不要他們了?”
徐露前夫曾在短視頻平臺發布過一段視頻,視頻中,法院工作人員帶著兩個孩子,當他提到“孩子已經表態了”之后,徐露的大兒子開始抗拒地喊:“我不去,我不去,我不找你去”。隨后工作人員制止了拍攝。
這次執行進行了近四個小時,但徐露并沒帶走孩子。徐露說,法院認為在異地執行存在諸多不便,讓她在3月9日回天津進行第二次執行,當天她接到執行局法官的電話,對方稱法院要組織調解。
“如果能帶回孩子我愿意調解,但男方的方案是讓我放棄撫養權,然后他把孩子交給我。他想獲得孩子撫養權,但又不想養孩子。”徐露無法接受這種方案,“我依法享有對孩子的撫養權時孩子都被搶走了,如果我放棄撫養權,還怎么保證我的權益呢?就算孩子被送回來,之后會不會還被搶走?到時我依據什么把他們要回來呢?”
由于徐露前夫沒有執行此前的離婚判決,且在兩個孩子的撫養費糾紛案中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他在2022年10月25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4月7日分別被天津和平區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天,三次共拘留45天。
今年5月3日,她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讓她去貴州等消息。“法院說孩子和爸爸在貴州,他們帶了大量警力,幫我把孩子帶回來。”第二天,徐露前夫提交了視頻,“孩子在視頻中表示不去(法庭)。”
徐露稱,孩子被帶去了貴州大方縣當地法院。讓她憂心的是孩子對她的態度變化,“我們家老二見我第一面做了豎中指的動作。”
在徐露提供的前夫曾在網上發布(現已刪除)的一段視頻中,孩子父親詢問兩個孩子是否有挨打,視頻中,孩子回答“經常挨打”;他又問“幾根棍子打?”孩子回答“四根”。
兩個孩子還稱,因為成績不好,徐露不讓他們上學。徐露無法接受這種詢問方式以及孩子的說法。“我保留著這么多孩子參加課外活動的照片和視頻,孩子是否上學的情況也隨時都能到學校查證。”徐露在網上給大兒子報了英語培訓課,一直到孩子被帶走幾個月后,仍在續費,“我怕他哪天回來了跟不上了,不交費上不了課。”
由于經過多次拘留,前夫仍未送回孩子,4月19日,法院以徐露前夫涉嫌拒執罪將案件移交給公安,4月21日,公安正式立案。拒執罪是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這之后的5月16日,法院又組織雙方到法院交接孩子,“那天是孩子生日,我和我母親前一晚幾乎沒睡,給孩子準備了生日禮物和蛋糕,但孩子沒到,又變成了我跟孩子爸爸調解。”徐露說。前夫提出了跟此前一樣的方案,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兩個孩子的診斷證明,稱孩子存在精神問題,不宜來到法院。
徐露大兒子今年本該讀二年級,但前夫提供的就診記錄和病歷顯示,兩個孩子均存在明顯而嚴重的孤獨癥癥狀,醫生在兩個孩子的病歷中記錄“父親隨診,目前沒有上學”。
6月14日,徐露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讓她隨時準備到法院配合執行,但最后工作人員又告知她,男方親友情緒激動,為了避免發生沖突,最終沒有執行。
在上述南開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徐露前夫陳述,兩個孩子在跟隨他生活期間,向他控訴徐露三年來經常對他們訓斥和打罵,有時用戒尺和其他工具毆打腿和手,這致使兩個孩子患上注意缺陷多動障礙。徐露前夫還稱,因為兩個孩子不同意跟徐露一起生活,并且已經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障礙,他才沒有將兩個孩子送回給徐露。
難以執行的“拒執罪”
徐露的遭遇得到了“紫絲帶媽媽”的關注,“紫絲帶媽媽”是由那些遭遇孩子被搶藏的家長組成的組織。郭小明是紫絲帶媽媽的公益法律顧問律師,也是前法官。他認為,男方規避執行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他會跟法院表示配合,不會明顯規避執行,但是卻不讓她帶走孩子,比如有一次男方將孩子帶到法院門口,但男方說是孩子不愿意(跟媽媽走)。”
“紫絲帶媽媽”發起人朱莉是組織中第一個成功走到“拒執罪”這一步的。
2016年,朱莉和前夫協商離婚,丈夫趁她上班帶走了孩子。朱莉起訴離婚,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但孩子爸爸將孩子藏起來。從2016年8月到2020年11月,她跟孩子分開了四年多。這期間她曾去孩子就讀的學校試圖探視,但沒法跟孩子單獨相處。“每次我去,他的家人馬上就出現了,他們還跟老師交代過,不能讓媽媽帶走孩子。”
朱莉前夫也曾因拒絕執行判決被拘留一個月,“但他不怕,他們也知道,只要把拘留熬過去,可能(另一方)就沒什么更好的辦法了”。于是朱莉向法院執行庭申請了“拒執罪”,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半年后,給了撤案函,“理由是他不構成拒執罪,因為我們國家的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不執行撫養權可以構成拒執罪。”最終,經過努力,警方才再次恢復偵查。
深一度記者在檢索梳理裁判文書網相關判例時發現,在涉撫養權案件的實際操作中,“情節是否嚴重”往往決定著是否能夠構成拒執罪,但對此的界定并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書中提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規定,其中所稱的‘情節嚴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均作出明確規定,本案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情形,但其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具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要件。”
記者查詢發現,在該文書中提到的兩份《解釋》,其具體的闡釋幾乎均圍繞財產相關,并沒有對撫養權的執行做明確規定。
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陳驚天曾在《律師來了》節目中談到,“刑法特別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但我認為‘法無明文不為罪’的情況是沒有刑法的條文,而不是說沒有司法解釋的具體細化。所以不能因為司法解釋當中的列舉不夠明確,被絆住了腳。甚至成為一種風氣
郭小明在任法官期間,參與過很多家庭類案件的審判,在撫養權執行難這個層面,郭小明認為法官的確缺乏可以參照的法律細則。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伙人高麗姣曾撰文提到,各地法院在撫養權強制執行問題上所出現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提供了一種概括性原則,這賦予了各地法院極其寬泛的自由裁量權。
高麗姣稱:“雖然我國現行立法明確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撫養和探望等相關法律制度,但基本流于原則、制度,并無具體的落地規則,使得法官只能以審理財產糾紛案件的模式和套路處理家事糾紛。這就導致法官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哪方強勢,哪方獲勝。”
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父母離婚時“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但高麗姣認為,這僅僅是原則性的制度,并無任何具體實際的懲罰機制和有效措施。
郭小明認為,這種情況更考驗法院的工作,“因為強制執行撫養權的難度大就大在涉及到孩子的人身權,‘人身不能強制執行’,這是法院常說的一句話,法院不能幫你去搶孩子,只能對男方采取一些強制措施,進行威懾。”
不少專家學者認為,推動相關立法和法規細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有法院向前邁了一步。據媒體報道,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了拒執罪刑事自訴立案條件,并于2020年12月進一步完善了拒執罪自訴審理中的相關流程。江蘇秦淮法院出臺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刑事自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被執行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立案庭提起刑事自訴:對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撫養、扶養、贍養、探望等行為類義務拒不執行或消極對抗,情節惡劣,造成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長期遭受損害等嚴重后果的。”
事實上,在“尋子”這條鏈條上,每一個部門都牽涉其中。許多案子即便境況相似,結果也不盡相同,朱莉認為,這與不同地區法官的執行理念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理念有關,“有的工作人員認為案件很惡劣,一定要幫助被藏匿孩子一方。但也有態度消極的工作人員,我們的案例當中所有的媽媽幾乎都有去找過婦聯,但有的有效果,有的沒效果。”
遭遇被搶奪藏匿孩子的并非全是媽媽,王磊是紫絲帶群體中的一員。作為一名父親,他在孩子被女方搶奪藏匿后,在每一環幾乎都遭遇了困境。王磊的孩子今年五歲,2021年6月29日,妻子(當時王磊尚未離婚)將孩子帶走藏匿。
在王磊看來,最近幾年搶奪藏匿孩子甚至成為一種風氣,有些律師也在“默認”這種做法。在搜集證據時,他就發現妻子的律師曾明確建議她將孩子帶走,不要告訴王磊地址。他所關注的某位網紅律師,常在短視頻平臺直播為網友提供咨詢服務,而在某次咨詢中她表示“把孩子帶走,對爭奪撫養權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這種說法令王磊無法接受,“在社交媒體上傳播這樣的聲音,暗示想要拿到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這么做,我覺得這樣風氣就起來了,是一個惡性循環。”
孩子的利益
“搶奪藏匿這種行為是不分性別的,這個行為都是不考慮孩子的心理感受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朱莉說。
截至2023年8月10日,紫絲帶媽媽公益群體登記入庫的媽媽505人,爸爸20人。微信和微博志愿者群未登記的約50人。在這個數據中,進入法律程序的455個媽媽中156個拿到撫養權,76個拿到探視權,其他仍在起訴或庭審中。孩子已經回來的107人。爸爸中僅一人通過協議離婚拿到撫養權,一人可以正常見孩子。
“帶回孩子的107人,基本上都是通過艱難的執行方式回來的,執行的時間成本很高,多次申請強制執行,一年兩年的情況比較多。”朱莉說。
許多帶回孩子的紫絲帶媽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親子關系的修復。搶奪的發生可能給孩子帶來強刺激,而搶奪一方為了獲得孩子的認可,可能會對孩子進行“洗腦”,給孩子灌輸仇視另一方的思想,諸如“媽媽根本不愛你,也不找你,保護不了你”、“爸爸是壞人”等說辭。
“紫絲帶媽媽”會定期組織心理疏導和心理知識學習,“被藏匿期間孩子的學習和生活習慣肯定會改變,心里也會受到傷害,越早回來對孩子越好。”很多媽媽的心理狀態也不好,焦慮,失眠,“所以我們引進了心理老師,經常給他們做一些心理疏導。”
安徽省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薛平認為,不管是孩子的撫養權交接,還是探望權的行使,根本上都是出于對未成年人身心的保護。
薛平也關注到,這些年許多法學界的專家也試圖在這個問題上提出立法建議,希望能在新的司法解釋里面規定,能夠對于在離婚期間一方搶奪藏匿孩子的給予負面評價。這意味著“越搶越不判給你”,即認定這種搶奪藏匿孩子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對這種行為給予否定評價。
在合肥中院參與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調解時,薛平說,一位中院法官向他談到,鑒于現在仍有部分離婚夫妻以搶奪、藏匿孩子的方式爭奪撫養權,或者離婚后拒絕給對方探望孩子,合肥中院正在探索今后在判案實踐中將會對這種惡劣行為給予負面評價的機制。
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民法典中明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而不少人搶奪藏匿子女的目的正是希望在與孩子共同生活至其滿八歲后,提出變更撫養權。薛平說,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這種現象。
但另一個問題是,并不是每個年滿八歲的孩子都能夠準確地表達自我意愿。薛平認為,這個年齡界定還是比較小,“比如剛滿8、9周歲的,可能會受到大人的不良誘導,從心理上對另一方產生抵觸,在法官對他進行詢問時,不能表達出真實的想法。”
一些法官正在實踐中探索方法。薛平介紹,合肥曾有個法官,在開庭前尊重孩子不愿到庭的意愿,但要求孩子寫一份說明,表明自己愿意與哪方共同生活。同時需要父母雙方都在說明上簽字,認可孩子的真實意愿。也有法官曾在判決前,要求男方把孩子交給女方帶一段時間,或者雙方輪流帶一段時間,然后再詢問孩子的意愿。
時間一天天過去,徐露最擔心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們馬上就要離開我一年了,現在他們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我都不了解,他們也沒有上學,我只希望對方能以孩子利益為先,給他們檢查、治療,讓他們上學。”
2014年,徐露母親做了癌癥手術,那之后身體一直不好。兩個孩子從她手上被搶走,這讓她感到愧疚。“她總是睡不好覺,常常驚醒,孩子的東西都在姥姥房間里,她一直維持著原樣。”書桌上還留著大兒子的日記本和顯微鏡,“他喜歡觀察”,一個盒子里收集著大兒子掉的牙齒,“他每掉一顆牙,我們會寫上幾月幾號,什么位置的牙,裝在盒里保存。”
去年“雙11”,徐露給兩個孩子買了很多衣服,衣服在孩子被帶走后才陸續寄到,她沒有退掉,整整齊齊地疊在箱子里,現在衣服都小了,但她舍不得扔,仍然整整齊齊地留在孩子的房間里。
(為保護受訪者隱私,文中徐露、王磊為化名)
來源:北京青年報【北青深一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