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或夫妻之間互相轉賬很常見。這種關系下,雙方往往不會簽借條或者其他字據。一旦發生糾紛,這些錢到底該不該還就會有巨大爭議。
原被告在2020年3月2日登記結婚,在2020年8月5日登記離婚。2018年,原告向被告轉賬35萬元。
2019年,原告向被告轉賬592萬元,被告向原告轉回212萬元,差額的380萬元用于購房。
2020年婚內,原告向被告轉賬118萬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簽約購房,總房價2280萬元。
2020年5月31日,房屋產權登記于被告一人名下。
2020年8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婚后購買的房產所有權歸被告一人所有。
2022年,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違約損失。
原告:745萬元(35萬元+592萬元+118萬元)都是借款,被告已償還212萬元。被告:745萬元全部非借款,其中35萬元是車輛購銷款、212萬元是幫忙走賬往來款、498萬元(380萬元+118萬元)是購房款并已在離婚時通過房產約定被贈與給被告。
原、被告系戀愛關系甚至系夫妻關系,而戀人及夫妻之間進行款項交付有很多情形,諸如共同生活開支、無償贈與等。因此,在雙方存在特定身份關系時,原告主張錢款性質系借款,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舉證證明。
35萬元:轉賬發生在婚前適用民間借貸相關規定,被告未能就其中30萬元的去向舉證,這30萬元認定為借款。592萬元:其中212萬元已歸還應扣除,剩余380萬元用于購房,原告也從中獲益。原告未提供雙方就380萬元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不認定其為借貸。
118萬元:雙方未訂立借款協議,離婚協議中亦未提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之間發生過借貸,不認定其為借貸。
綜上,經與其他賬目折抵,被告應歸還原告24萬余元,并支付違約損失。
二審裁判
一審判決后,雙方分別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從戀愛到結婚,往往需要漫長的時間。戀人或者夫妻之間的往來款,到底是借款,是贈與,還是共同買房置產,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戀人或夫妻只轉賬不簽協議的操作,也使得轉賬的真實意圖難以查明。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戀人或夫妻要發生大額轉賬的時候,還是建議簽訂明確的協議,無論是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同居協議、借款協議或者贈與協議。未雨綢繆永遠比事后補救更加從容。
一審案號:(2022)滬0105民初998號
二審案號:(2022)滬01民終11209號
作者:李凝未 吉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