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的案情大致是,2016年底至2023年7月,父母一直在外地打工,便將孩子交由孩子的外婆照顧。起訴前,外婆多次向父母催要無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19.2萬元“帶孫費”。
報道還介紹,孩子的母親表示,她和丈夫每月給自己母親(外婆)生活費1000元,帶人的工資2000元。自己與自己的母親簽訂過孩子撫養的《協議書》,不過孩子的父親并不知情。
誠然,法律規定上,父母健在的話,他們是未成年孩子的第一撫養責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對孫輩的撫養義務。但是,不管是基于中國傳統習俗,還是社會現實,還是家庭和睦、親屬感情考量,只要力量所及,祖輩對孫輩的撫養,不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常識嗎?
司法機關不考慮之前的感情付出成分,單純的僅憑兒女一方的感情破裂就輕易的支持一方支持的祖輩起訴索要“帶孫費”,難道不是以司法介入感情、以金錢來加劇家庭矛盾?
事實上,“帶孫費”近些年司法案例也不少,有法院支持,也有法院不予支持,尤其是在兒女一樣處于離婚狀態下。很多的法院此類判決的說理部分,可謂堪稱經典。
在山東泰安中院發布的另一起訴“帶孫費”的案例中,法院認為,祖父母照看孫輩在我國較為普遍,父母忙于工作,祖輩照看孫輩,符合我國愛幼助幼的優良傳統和家庭道德倫理觀念。盡管祖輩照看孫輩較多,但也不能證明父母不管不顧孩子,即便父母離婚也不能改變祖輩跟孫輩的血緣關系,不應將大人間的不睦牽扯到對孫輩撫養責任上,應避免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大人離婚交戰,對孩子來講亦是一種傷害,為了孩子撫養費問題舊賬重算,對導致孩子喪失對親人的信任與愛,故也駁回了原告“帶孫費”的訴訟請求。
綜上,“帶孫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不能將其視為法律上的無因管理,或是不當得利之債,而應該多從家庭倫理和孩子心靈保護,乃至社會層面的誠信和睦友愛互助感情不能以金錢衡量的角度考量這個問題。
除非幾方均認可祖輩帶孩子需要支付報酬,法院不應輕易采信子女跟自己長輩達成的、對方不認可的所謂撫養《協議書》。司法動輒因父母鬧離婚就被一方祭出的祖輩照看孩子索要“帶孫費”所左右,未免是將感情金錢化、矛盾物質化、訴訟功利化,不利于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心態的培養。
用網友的話是,一旦發生家庭矛盾就以日常照料晚輩為由秋后算賬的要錢,不僅對孩子思想教育的傷害,更是對社會上愛幼助幼的優良傳統和家庭倫理信任關系的傷害。法院,不該再支持這種帶壞社會風氣的“帶孫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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