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7日,許某與徐某登記結婚。徐某在與許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位于周寧縣××排(現地址為周寧縣××路××巷××號××的自建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首次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周房權證獅城字第2××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周國用(2004)字第336號,變更登記后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周房權證獅城字第4××9號,產權登記在徐某個人名下。
楊某與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依法作出(2020)閩0925民初404號民事判決,徐某應返還楊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該判決生效后,楊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許某對上述房產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作出(2021)閩0925執異5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許某請求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保留拍賣、變賣上述房產所得價款的50%份額歸許某所有。
2021年8月25日,徐某與許某訂立《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載明“一、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不動產權屬的約定:由于男方個人原因負債,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周寧縣××路××巷××號的房屋被司法拍賣,法院確認拍賣所得50%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同意舉債參與競買司法拍賣,雙方確認女方因競買該房屋產生的債務為女方個人債務。男女雙方確認,如女方競買成功,該房產歸女方個人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自本協議簽訂之后,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2021年8月30日,許某在一審法院于阿里拍賣平臺開展的“周寧縣××排”項目公開競價中,以最高應價勝出,該標的網絡拍賣成交價格80萬元。
2022年1月27日,周寧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將上述房產轉移登記為許某單獨所有,房地產交易價格為40萬元,不動產權證書號為閩(2022)周寧縣不動產權第0××6號。
2022年7月6日,一審法院向楊某出具不予恢復執行通知書,對楊某申請執行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符合恢復執行的條件。楊某的債權目前尚未完全實現,遂楊某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申請執行人楊某與被執行人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徐某名下位于周寧縣××排的房產已被一審法院另案拍賣,楊某分得拍賣款72488元。
楊某上訴事實和理由:
1、許某一審提交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明顯屬于惡意串通,為了逃避對外債務而出具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位于周寧縣××排(現地址為周寧縣××路××巷××號××的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產)系許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得,該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徐某無償放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該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2、退一步講,即使徐某與許某之間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該協議書也僅對其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他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將該協議書作為定案依據,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夫妻是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但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應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暫且不論徐某和許某簽訂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真實與否,徐某、許某也不能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內容,因此,該《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對外不具有約束力。
3、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僅對徐某、許某均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又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該約定對債權人也發生效力,明顯自相矛盾。如前所述,《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并不能對抗債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束只有相對人知道的,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本條規定的相對人“知道”,不僅包括知道約定的存在,還包括知道約定的內容。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該約定對債權人也發生效力,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依法予以糾正。
許某辯稱:
1.本案應根據許某與徐某之間簽訂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約定進行審理,本案案由為代位析產糾紛,根據一審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根據案情可以確定本案實質上是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析產糾紛,因此析產主要為許某與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婚內析產夫妻之間有約定的根據約定進行審理。許某與徐某之間簽訂了《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楊某作為徐某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以徐某為被執行人提起本案訴訟,因此楊某無權超越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進行代位析產。根據協議書的約定、民法典的規定,案涉房產屬于許某個人財產,一審法院認定是正確的。
2.楊某主張《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屬于許某和徐某惡意串通逃避債務而簽訂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應認定無效協議,根據本案客觀情況和法律規定,楊某的該主張明顯不成立。許某與徐某并未惡意串通,楊某該主張與事實不符亦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對財產歸屬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雙方沒有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本案購房款的性質、來源,許某與徐某將拍賣所得房產約定為許某個人所有,并非逃避債務,客觀上也沒有損害任何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生效判決書已經確定涉案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而屬于徐某個人債務,因此不應當由許某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另外,生效的執行裁定書認定案涉房產50%購房款40萬的來源和性質是拍賣后保留歸屬個人所有的貨幣財產,因此是許某本人參與競拍,因此拍賣后保留的50%份額繼續以不動產的形式體現其個人保留的該財產份額,婚內財產約定并非逃避債務,案涉房產另外50%購房款40萬元來源于許某個人對外舉債且雙方約定該債務為許某個人債務,故案涉房產的該50%份額是屬于個人債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屬于許某個人消極財產。因此從財產性質和來源看,將該部分由許某債務轉化而來的消極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客觀上沒有轉移,屬于新增個人財產,本質上并沒有減少債務人徐某的個人積極財產,該約定不應當被認定為逃避債務,雙方根本沒有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客觀上沒有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3.如楊某的上訴請求得到支持,勢必會造成法院裁定書認定保留歸屬個人所有的財產被處置執行,而涉案債務并非屬于許某債務,處置其個人財產亦違反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綜上,許某與徐某根據拍賣款項來源和性質在司法拍賣前2021年8月25日簽訂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產歸許某所有,不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客觀上也未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對內對外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且本案本質上屬于婚內析產糾紛,并根據《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約定進行析產,楊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當駁回其上訴請求。
徐某辯稱,答辯意見與許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