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了,感謝檢察機關精準監督,為我討回了公道,讓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公平正義。”近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監督申請人嚴先生給湖南省湘潭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發來短信如是說。
提起訴訟
老友借錢欠債不還
亢先生和嚴先生是多年的朋友,兩人曾共同投資操作過一個股票賬戶。從2010年9月開始,亢先生多次向嚴先生借款,嚴先生稱,截至2015年3月,亢先生共向他借款209萬元。
2014年至2017年,亢先生相繼向嚴先生還款20萬元本金,此外,亢先生的妻子董女士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4萬元利息。至此,亢先生和嚴先生之間還有189萬元債務本金未了。
2019年5月,亢先生與董女士離婚。同年9月,亢先生與嚴先生計算了此前借款的本息共計193萬元后,亢先生重新向嚴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據,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利息計算及支付方式。可之后亢先生并未依約還錢,嚴先生多次催要未果,于2020年4月將亢先生及董女士起訴至法院。為躲避所欠債務,亢先生直接玩起了“失蹤”,法院審理期間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認定
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法院一審過程中,嚴先生訴稱,2019年9月,他與亢先生重簽借款協議后,亢先生不但再未還過錢,也未提供過擔保,甚至還有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的行為,導致其到期債權不能實現,未到期的債權也無法實現。嚴先生認為,亢先生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董女士應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已不再是“亢太太”身份的董女士則認為,自己無須為亢先生與嚴先生之間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董女士稱,案涉債務系前夫亢先生個人對外舉債,該案所有借據、收據只有亢先生一人簽字,借款均是支付給亢先生的,因此,應由亢先生個人承擔還款責任,“我不知情,也沒有事后追認。”董女士表示,他們夫妻二人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故該案債務不能劃歸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董女士還辯稱,自己是一名高校老師,有穩定的收入,足以維持正常生活開支,無須借錢度日,嚴先生主張的債權高達190余萬元,明顯超出正常生活開支,案涉借款也并未用于她和前夫在離婚前的夫妻共同生活,兩人婚姻關系存續狀態下也未有共同生產經營。
2020年6月1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嚴先生與亢先生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亢先生未依約履行還款協議,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亢先生與董女士雖已離婚,但案涉借款發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2014年10月15日的4萬元轉賬爭議,董女士稱其并不知情,系前夫亢先生私自操作。但法院認為,董女士既然授權亢先生使用其銀行卡,應當知曉亢先生使用其銀行卡的目的,故董女士對案涉借款應當知情,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支持了嚴先生的訴求,判決亢先生應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董女士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改判
認定共同債務證據不足
亢先生欠債“跑路”,對于從天而降的巨額債務,董女士并不接受。一審判決后,董女士向湘潭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湘潭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所涉債務系由亢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其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董女士未在借條上簽名,債權人嚴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董女士在亢先生借款之時,明確作出了愿意與亢先生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沒有事實依據可以推定借錢時董女士知道借款事實,并實際參與了借款合同的履行。
對于4萬元利息轉賬的爭議,二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系董女士本人操作,即便是董女士操作,也不代表其與嚴先生對全部190余萬元債務形成了借款合意,即不構成對全部債務的事后追認,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事后追認”等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
對于嚴先生主張亢、董兩人婚內存在購買房產、高檔車輛,出國旅游等高消費行為,是由于其借款或者借款收益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董女士提交的證據、董女士的家庭條件、購置車輛等還存在銀行貸款等情況,夫妻二人的消費行為與嚴先生的借款行為之間不能確認具有必然聯系,不能證明案涉借款或借款收益被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
此外,嚴先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借款被亢先生用于生產經營,以及董女士參與經營的具體情況,故也不能確認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嚴先生作為債權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錢是亢、董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該借款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董女士不應承擔案涉債務的連帶責任。嚴先生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后,于2021年9月向湘潭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提出抗訴
查明“共同經營”,前妻承擔責任
湘潭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經過認真研判,發現案件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案涉借款是否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檢察官認為,該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亢、董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排除共同舉債和家用兩種法定情形,需要重點審查的是二人是否有共同生產經營行為。隨后,經過對案件抽絲剝繭般的細致分析,檢察官從卷宗中發現了關鍵證據:2015年3月18日,嚴先生向亢先生的銀行卡轉賬46萬元。隨后,亢先生通過其名下的另一張銀行卡,將該筆款項轉入了董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中,又通過該賬戶轉入了某期貨有限公司的賬戶中。
為進一步查明這筆款項的具體使用情況,承辦檢察官向某期貨有限公司出具協助調查通知書,調取了亢、董二人在該公司的開戶及交易資料。
資料顯示,二人均在該期貨公司設有賬戶,亢先生的賬戶于2009年開始交易。2011年4月12日,董女士與該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開設期貨賬戶并進行交易。經核實,該賬戶由董女士本人簽字確認開設;從2011年至2016年,該賬戶每年都有大量期貨交易,僅2015年的交易流水就達1700余萬元。開設期貨賬戶必須本人到場簽字確認,該程序直接推翻了董女士“對期貨交易不知情”的說法。
承辦檢察官將上百頁交易流水打印出來一筆一筆地追蹤比對,發現在2011年至2015年,亢、董二人的銀行賬戶與期貨公司銀期轉賬賬戶三者之間存在頻繁轉賬交易,且資金流水巨大,并追蹤到那筆46萬元借款轉賬的清晰軌跡。檢察官還查明,嚴先生的借款主要轉入了亢先生名下的兩個賬戶中,而這兩個賬戶又與董女士的多張銀行卡有頻繁的資金往來,涉及資金數千萬元。
綜合全案證據,承辦檢察官最終確認董女士與亢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銀行賬號、財產存在混同情況,且存在將案涉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行為,董女士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1年12月,湘潭市檢察院將該案提請抗訴。2022年4月,湖南省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今年2月,湖南省高級法院再審改判董女士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檢察官說法
精準監督,找到“共同債務”認定突破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可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基于三種法定情形,即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共同意思表示。其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夫妻一方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貫徹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背景下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向他人舉債用作家庭共同經營的情形不在少數,根據民法典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限定于三種法定情形,即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舉債方無力償還或惡意躲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很難通過舉證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起訴往往以敗訴收場,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本案中,檢察官一方面與有關當事人談話,調查核實案情,另一方面認真細致查閱卷宗,掌握庭審相關情況。最終,檢察官從申訴人提供的線索中準確發現,并查明期貨開戶所要求的嚴格程序——必須本人現場簽字確認,直接證偽了董女士對亢先生將借款用于期貨經營不知情的辯護意見,然后將交易流水打印出來逐項比對,從幾百頁的資料中按圖索驥,找到涉案46萬元借款的清晰去向,由此打開了案件突破口,準確認定了案件事實,實現了精準監督,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