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履行贈與合同所負義務后,贈與人還能否通過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是: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在有法定撤銷情形下可予撤銷,在受贈人履行義務后贈與人即不能再通過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
例如: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08民終2404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鄧海清已支付房屋差價9,650元及承擔母親劉六秀的生養死葬等行為可以證實鄧海清已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鄧毛女、鄧金英應交付房屋履行贈與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在有法定撤銷情形下可予撤銷,并不適用任意撤銷。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2民終2076號,法院認為: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姚鼎良主張撤銷對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的贈與,由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返還購房款及裝飾裝修等費用的主要理由是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違反協議書約定的照顧倪紀秀的義務。由于倪紀秀本人認為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已履行了照顧義務,且姚鼎良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根本性地違反了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故一審法院駁回姚鼎良的訴訟請求(請求撤銷協議書中姚鼎良對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之贈與,由徐鶴英、姚鶴蘭、姚霄凌返還姚鼎良64萬元),并無不當。
司法實踐中亦有少部分法院持不同觀點,其認為“被贈與人是否附有義務,并非限制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之法定情形。”
例如: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0)滬0110民初12989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除經公證或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此系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本案中,原告主張系爭合同為附義務贈與、道德性質贈與,不可撤銷,然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時并未將附義務贈與合同排除,且本案亦不屬于道德義務贈與,故被告享有任意解除權,現贈與財產權利尚未移轉,被告并明確提出要求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我院采納其主張。
需贅言,贈與合同屬雙方行為,但系單務、無償合同,即便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與贈與財產之間亦不形成對價關系,不改變贈與合同無償性質。原告一直強調本合同為附義務的贈與,從在案的贈與協議及同日簽署的承諾書內容看,協議確實有著兩原告需履行照顧母親義務方可獲得被告贈與之含義,但該義務與被告履行贈與之間顯然不存在對價關系,這也是任意解除權行使未將附義務贈與合同排除在外的法理所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京02民終3076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時屹巖認為陳某對時屹巖的贈與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義務為道德義務。本院認為,時屹巖的該項理由亦不能支撐其請求。第一,本案中的《贈與合同》系陳某與時屹巖之間簽訂,合同主文部分并未給時屹巖附加任何義務。第二,《關于母親陳某撫養問題協議書》中雖對時永良和時屹巖附有一定義務,但該義務的主體是時永良和時屹巖,而非陳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道德義務”主體顯然是贈與人,而非被贈與人。第三,退一步說,即便將《關于母親陳某撫養問題協議書》與《贈與合同》按照整體視之,看作附義務贈與。需要指出的是,被贈與人是否附有義務,以及被贈與人是否已經履行完畢相關義務,并非限制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之法定情形。
蔡律師個人更為贊同第二種觀點,原因在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其中第二款明確規定了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形即“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其中并未將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涵蓋在內。如果《民法典》認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在受贈人在履行義務后,贈與人即不得再撤銷,那完全可以在本條中加上此種情形。
關于法律為何未做此規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0)滬0110民初12989號民事判決已從法理層面詳細解釋即“便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與贈與財產之間亦不形成對價關系,不改變贈與合同無償性質。”即便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將財產給予受贈人仍然一種施惠行為,贈與人撤銷贈與并不會嚴重損害受贈人的權益,根據權利義務相稱的原則,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的約束可以較雙務合同相對弱一些,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受贈人并非沒有救濟措施,對于受贈人已履行贈與義務后,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受贈人可以通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要求贈與人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