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復婚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那么復婚后對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關系是否也自然恢復到離婚前呢?復婚后再次離婚,第一次離婚協議又將如何認定效力?福州離婚律師鄭淑瓊謹以此案探究一下前后兩次協議離婚,第一次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案件情況:
小倩(女)與小宋(均系化名)于2017年6月登記結婚,2018年12月生育一女。2020年10月12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協議書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關于債權債務處理約定:雙方共同債務由女方承擔40000元,剩余由男方承擔,女方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男方。
2021年3月18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2021年10月20日,小倩通過微信向小宋轉賬10000元,備注:離婚清賬。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小宋通過微信先后向小倩轉賬2000元、8000元,未備注轉賬用途。
2022年6月3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了第二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內容進行了重新約定,其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與第一份《離婚協議書》完全一致,債權債務處理部分約定: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債務由本人各自承擔。二人再次離婚后,小宋將小倩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離婚協議中約定的40000元債務。
法院觀點:
二人簽訂的兩份《離婚協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予以確認。二人第一次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簽訂的第一份離婚協議即已生效。協議中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記結婚并于2022年6月3日再次協議離婚,并簽訂了第二份離婚協議。關于第一份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從人身和財產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原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條款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的條款,并不因雙方的復婚而失效。從法律上講,復婚相當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從復婚之日起算,并不是從上一次離婚之日接續。因此,雙方再次結婚并不必然導致第一份離婚協議失效。
兩份離婚協議中關于債權債務內容的約定并不相同,分割內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確說明第一份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債權債務處理失效,故第二份離婚協議不能替代第一份離婚協議關于債務方面的約定。
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記結婚時,第一份離婚協議中約定的40000元債務履行期限已屆滿,小宋并未明確表示放棄主張涉案債務,小倩亦未舉證證明雙方就涉案債務重新進行約定,因此,第一份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的約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的效力是從復婚之日起重新計算的。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人身關系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內容,其效力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首先,財產分割方面的條款,并不因復婚而自動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夫妻離婚分割的財產在復婚后仍屬于個人財產,除非雙方自愿重新簽訂一份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才可以。否則,原離婚協議書中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在兩人復婚后依然生效。另外,涉及子女撫養等具有人身性質的內容因復婚自動失效;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于財產的約定要慎重,即使以后兩人復婚,切記要對之前的離婚協議中財產條款進行重新約定,避免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