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僅雙方共同好友可見,傳播范圍較小,判決賠禮道歉
江蘇省海安市一男子因締結婚姻未成,前女友未及時返還禮金,遂在前女友的一條朋友圈動態里發表了三條侮辱性評論,被訴至法院索賠2.4萬元。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陳某在前女友張女士的該條微信朋友圈動態里向張女士賠禮道歉,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1年5月,張女士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后開始談戀愛。2021年7月,雙方協商訂婚事宜,由陳某給付張女士禮金18.8萬元。幾天后,雙方舉行訂婚儀式。當日,陳某以現金形式給付張女士18.8萬元禮金。
后雙方感情破裂未能結婚,陳某遂向張女士索要禮金,但張女士一直未予歸還。陳某氣憤不已,2022年2月,陳某在張女士的一條朋友圈動態里連發了三條評論,內容包含臟話和侮辱性用詞。
張女士認為,陳某的這一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遂將陳某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連續十日在其原微信朋友圈書面道歉,并要求陳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律師費4000元,同時判令陳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一審案件審理中,陳某主動刪除了上述侮辱性評論。一審另查明,陳某于2022年3月以婚約財產糾紛為案由將張女士訴至海安法院,該院判決張女士返還陳某彩禮18.8萬元。張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張女士與陳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訂婚時,陳某給付張女士禮金。后因雙方感情破裂未能成婚,陳某要求張女士返還彩禮,張女士未予歸還。此后,陳某在張女士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可見,本起糾紛由彩禮返還問題導致。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網絡用戶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某在追討彩禮的過程中,應當理性對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而非在張女士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該行為顯然會對張女士的名譽造成影響,故陳某的行為構成侵權。但陳某評論的內容只有雙方共同的好友可見,傳播范圍較小,張女士未能舉證證明該侵權行為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同時張女士亦可及時刪除陳某在其朋友圈的相關評論,以防止損害的擴大。
另,張女士雖提供律師費發票,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同時期張女士另有其他案件在法院處理,故無法確認該筆律師費為本案所產生。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在原微信朋友圈動態里向張女士賠禮道歉,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