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實踐中,夫妻離婚往往由于種種因素,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部分房產或者全部歸屬于子女,另一方配偶負有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但在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一方反悔不履行過戶義務的情形大有所在。則其是否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呢?福州離婚律師鄭淑瓊謹以此案探討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的性質及能否主張撤銷權的問題。
案件情況:
王某和李某本是夫妻關系,婚后雙方生育一子,取名小王,通過王某和李某的奮斗,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屋,當時登記在王某名下。在多年婚姻后王某和李某出現感情問題,雙方的婚姻也隨之走到了盡頭,王某和李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且在協議中約定該房屋贈與給他們的兒子小王,同時,由李某撫養小王。隨后李某在要求王某將房屋過戶給小王的時候,王某明確表示不愿意,提出現在房子還在自己的名下,并沒有過戶給小王,并主張要撤銷該贈與行為。
法院觀點:
本案中,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權擅自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王某與李某是在多次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不僅有財產分割內容,還有子女撫養、債務負擔等多項內容。由此可見,雙方是在綜合衡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一系列問題達成的協議,有關房子歸孩子的條款不能與其他條款割裂單獨適用。協議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也沒有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對于該協議效力依法予以確認。男女雙方對于離婚時達成的協議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證明在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有關財產歸孩子的約定內容,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的贈與合同,男女任何一方均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而主張撤銷。因此,離婚時,要審慎行使財產處置權。經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撤銷離婚協議中房子歸孩子所有的條款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一方反悔是否可以主張撤銷這一問題,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該約定屬于贈與行為,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或者經過公證,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財產的權利未發生轉移,贈與人可依據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撤銷贈與。二是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對此鄭律師更贊同第二種觀點,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屬于同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許多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