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規律。湖南一男子生前長期與姐姐共同生活,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去世后姐姐持其生前存單向某銀行取款卻遭拒。法院如何判?來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王麗與王強、王志(文中均為化名)系親兄弟姐妹關系,三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過世。王志于1981年離異,無子女,亦未再婚,長期與姐姐王麗共同生活,生前系某公司退休職工。
2018年11月23日,王志突然因病死亡,由王麗操持其后事。王志在某銀行有存款5萬余元。王志過世后,其兄王強出具書面《聲明》,自愿放棄繼承。隨后王麗到某銀行欲取出王志賬戶存款,卻遭到拒絕。
2022年,來回奔波折騰多年無果的王麗無奈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志生前將錢款存入某銀行,某銀行開具存單給王志,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某銀行負有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存款本息的義務。因王志已經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王強、王麗享有當然的繼承權,現王強以明示的方式放棄繼承權,故王麗有權繼承王志的銀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綜上,法院遂判決某銀行支付王麗存款及利息5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銀行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按照前述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本案中,由于王志突然因病去世,公證機構對有些情況無法查實,故無法出具繼承公證書,銀行亦無法確認王志是否尚有其余繼承人,即存款的繼承權可能存在糾紛。王麗在此情形下,只能訴至法院判處。而針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主要是審查繼承人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上述案件中,王志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中只有王強和王麗,而王強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故王麗依法享有對存款的繼承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涉及遺產繼承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建議老人生前可通過遺囑、公證等書面形式安排好身故后的財產歸屬;而親屬在面對親人離世等情況,應收集好繼承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遺產的產權證明等等,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來源: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