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從本案轉賬備注和轉賬金額來看,蔡律師個人傾向于猜測本案陳天和林麗之間有可能存在婚外關系的。當然,法院裁判要以證據(jù)為準,張欣無證據(jù)證明二人存在不正當關系,那本案自然不能當做“出軌將錢財贈與小三”的情形去處理。正因如此,本案法院最終綜合全案情況,將受贈款項區(qū)金額大小進行處理,將一萬元以下的轉賬認定為是資助學業(yè),而一萬元以上的轉賬則認為是明顯超出了資助學業(yè)的正常范疇,應當予以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二審法院認定一萬元以下贈與款項無需返還的裁判邏輯是一萬元以下的款項屬于負道德義務的贈與,不得撤銷。此實際上暗含了裁判觀點即“如果夫妻一方是負道德義務性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夫妻另一方無權再要求返還。”就本案結果而言,該裁判邏輯確實能夠達實質公平的法律效果,但該觀點忽視了對夫妻另一方權益的保護,如果是夫妻一方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第三方,那此時還能否繼續(xù)適用此種觀點實際是有待商榷的。蔡律師認為,對于處分小額款款項,實際也可以認定為是日常生活需要,亦可考慮適用適用家事代理權認定贈與有效。
案情簡介:
張欣與陳天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4年2月20日登記結婚。陳天與林麗系朋友關系,二人通過網絡游戲相識,林麗原為某音樂學院學生。
在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之間,陳天累計向林麗轉賬數(shù)百萬元,轉賬明細中既有幾十元、幾百元的小額轉賬,也有三五千元、幾萬元的轉賬,最大的一筆轉賬為2020年7月4日通過銀行轉賬50萬元。在部分有備注的轉賬記錄中,標注有“九月生活費”“買化妝品吧” ” “寬松性感泳衣”“明天考試順利”“打理頭發(fā)專用”“突然想疼愛一下你”“住院”“買條褲子” ”“我要走了,你今后珍重,我錯了,不再求你原諒了,這輩子我失去最重要的人就是你了”“好好生活,你哥走了,就當我死了吧”“認了個女兒好開心”等。
關于雙方的關系,陳天稱自己在現(xiàn)實中沒有朋友,雙方在網絡游戲中相識,林麗經常稱其為“爸爸”,并且以家庭困難為名主動找其要錢,林麗則稱喊“爸爸”是開玩笑的,現(xiàn)實中只見過兩三次面,都是陳天到成都來找自己,自己沒有去過北京找對方,并稱自己現(xiàn)實中也有男朋友,二人從未發(fā)生過不正當關系。陳天則稱,是否發(fā)生過不正當關系記不清了。
后,張欣主張陳天在兩年時間內向林麗合計轉款和贈與財物數(shù)百萬元,已經超出了正常朋友界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要求林麗返還兩百余萬元。
一審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觀點
通過審查陳天和林麗長達兩年時間的轉款記錄,二人之間轉賬記錄頻繁,從最初的幾十元、上百元到后來的萬元以上,諸多款項后面出現(xiàn)備注用途,可以看出,這些款項既有學習生活方面的內容,還有旅游、高消費方面的內容,幾乎涵蓋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綜合其轉款節(jié)奏和后期轉款數(shù)額出現(xiàn)大額增加等情況,結合雙方的收入水平和實際需要,即轉款記錄中體現(xiàn)的“一個月生活費2000元”“半年花銷2萬元應該夠了”等類似表述,以及林麗作為音樂學院學生,日常學業(yè)花費稍高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陳天轉款備注和庭審陳述中多表明轉款原因系出于無償資助,一審法院綜合認定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為大額支出,已經明顯超出了資助學業(yè)的正常范疇,而低于1萬元的部分,綜合本案特殊情況,不宜再行返還。
一審法院作出以上返還標準的認定,除了雙方特殊的情感關系及生活現(xiàn)狀以外,還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從張欣和陳天之間的關系看,張欣稱二人關系不好,正打算離婚,共有房屋出售以后,由陳天掌握和控制,而自2017年出售房屋至其自稱發(fā)現(xiàn)陳天和林麗之間的大額轉賬,長達三年時間,在此期間內,其對家庭大額財產并未過問,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造成本案事實亦存在一定疏忽;二是從陳天和林麗的關系來看,目前,未有證據(jù)證明二人存在不正當關系,二人均表示來自單親家庭,陳天對林麗有復雜的情感依賴關系,雖林麗多次退款,但其仍屢次以轉錢的形式來維系雙方的聯(lián)系,而陳天和林麗年齡差距較大,林麗正值上學期間,對事物的判斷和認知尚未完全成熟,陳天對于林麗接受相關款項并進行消費有較大責任,此亦張欣疏于經營夫妻感情和監(jiān)管共同財產的重要原因;三是從林麗的認知水平來看。林麗提交的聊天記錄可知,其對于涉案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有疑問的,并明確表示是否進行過公證等,當陳天表示已經轉換為個人財產時,其表現(xiàn)出樂于接受的態(tài)度,可見,雖然陳天的陳述有違背事實之處,但林麗在明知其存在夫妻財產爭議可能的情況下,仍表示接受相關錢款,亦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鑒于張欣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陳天在與張欣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林麗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故應當由張欣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本案贈與行為的處理原則應當有別于違背公序良俗、因婚內出軌而產生的贈與行為。
……本案中,陳天對林麗的贈與行為顯然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該贈與行為對張欣并不當然發(fā)生效力。陳天和林麗之間長達兩年時間的頻繁轉款記錄顯示,轉賬金額從最初的幾十元、上百元到后來的萬元以上不等,轉款的備注用途既有學習、生活方面的內容,也有旅游、高消費方面的內容,涵蓋了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結合林麗當時作為音樂學院學生的身份以及陳天在庭審中的陳述,應當認定陳天的轉款原因系出于幫助林麗完成大學學業(yè)、協(xié)助林麗留學深造、改善林麗的生活環(huán)境而給予的無償資助。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天向林麗的轉款當中低于1萬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還;同時認為,超過1萬元以上的大額支出,明顯超出了資助林麗學業(yè)和生活的正常范疇,林麗應予返還。一審法院對該部分大額轉賬款項的處理符合公平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索引案例:(2023)京02民終1008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