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引爭議
鄭老太的父母早已過世,除養女外無其他子女,但其養女已多年未聯系,也從未盡過贍養義務。鄭老太還有一個妹妹(長年定居國外)和一個弟弟,弟弟的女兒小晴自小就和鄭老太很親近,與鄭老太一起生活并照料其日常起居。
鄭老太在世時,就其財產訂立多份遺囑:
鄭老太去世后,因無法處理其名下房屋等遺產繼承問題,小晴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繼承姑媽名下某處房屋和外幣存款遺產。
關于存款遺產繼承問題。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案中,鄭老太去世當天上午,在幾名銀行工作人員見證下,口頭表示外幣存款由侄女小晴繼承,并已實際交由小晴保管處分,符合口頭遺囑的法律規定,故小晴要求繼承該存款遺產,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一、登記在被繼承人鄭老太名下的某處房屋由其侄女小晴繼承所有;
二、被繼承人鄭老太名下中國銀行外幣存款由其侄女小晴繼承所有。
當被繼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根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定,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民法典關于該問題有了新的規定,明確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絕對優先效力。隨著電腦的普及以及現代人書寫習慣的變化,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寫,為順應時代變化,民法典將打印遺囑確定為法定遺囑形式之一,并對其形式要件作出明確規定。本案根據民法典中關于遺囑問題的新規定,對于內容沖突的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以最后的打印遺囑為準,同時對緊急情況時的口頭遺囑也做了準確認定,尊重立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保護了實際照顧被繼承人的原告合法權益,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法、理、情的融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