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一般而言,遺產都會根據遺囑、遺贈撫養協議或者法定繼承的方法來確定歸屬。但是,有些人的遺產無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這種情況下遺產該如何歸屬及以誰為被告呢?福州繼承律師鄭淑瓊謹以此案例來解答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小雄自幼體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隨姑姑趙女士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等多種疾病,趙女士不僅照顧其生活起居還陪伴四處就醫。為小雄日后成家考慮,趙女士支付13萬余元首付款購買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縣的房屋并持續償還貸款,該房建筑面積98.87平方米。趙女士將房屋登記在小雄名下。
小雄在30歲時突然因病離世,其未婚無子女、無兄弟皆滅、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小雄去世。趙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該房屋。
小雄去世前一晚,曾對其堂姐趙某說想把房子過戶給姑姑。且小雄的姨及堂姐夫均出庭證明趙女士持續照顧小雄的實際情況,成小雄生前明確表示房子歸姑姑趙女士所有。
趙女士認為小雄無法定繼承人,朝陽區民政局系小雄的遺產管理人,故將其訴至朝陽區法院,要求繼承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額。
法院觀點:
被繼承人小雄沒有法定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區民政局應為小雄的遺產管理人。趙女士、朝陽區民政局對朝陽區民政局成為小雄的遺產管理人并無爭議。
對被繼承人生前的扶養,通常見于日常瑣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經濟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況下,被繼承人的親屬、與被繼承人關系密切的人會更了解相關事實。小雄生前就醫留存的聯系人是趙女士,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對趙女士較為信任和依賴,且證人證言亦可加以印證,認定趙女士是繼承人以外的、對小雄扶養較多的人。
趙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無法定扶養義務的情形下,出于親情和關懷對小雄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并在購買涉案房屋方面為小雄提供經濟資助。這種扶養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道德層面的自愿扶助。趙女士對小雄的扶養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肯定。結合分給扶養人的遺產數額應以其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趙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對趙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了在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
本案中,當事人對被告系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沒有異議,故原告直接起訴要求分割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符合法律規定。實踐中,因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機制和程序尚不完善,民政部門對其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是否能依職權主動擔任遺產管理人會存在顧慮,認為應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更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