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中的一項法定權利,是在配偶雙方之間公平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并明確各自應得份額和具體財產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平等賦予了配偶雙方該權利,除了雙方協商一致以外,單方通常僅在離婚、法定婚內分割、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三類情形下方可行使。
《民法典》第1066年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可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必然遵循民間傳統觀念所認為的“密不可分”,其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北京高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內炒股虧損而導致夫妻財產分割的案件,認為該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并支持權利受損一方可提前分割婚內共同財產,無需等待離婚訴訟判決等。
案件事實
1、曹麗麗與范剛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二人購得房屋,登記在范剛名下。2、2020年12月20日,范剛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出售。3、關于房款去向,范剛認可給付曹麗麗房款共計332938.26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現房款已無剩余。4、房款150萬元,范剛未經曹麗麗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4月8日再次轉賬55萬元,炒股共計虧損711195.08元……4、曹麗麗與范剛于2020年7月6日簽訂《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三分之一。
一審法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本案中,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范剛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麗麗同意擅自處分售房款,不顧曹麗麗多次反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71.119608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麗麗的平等支配權,曹麗麗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三中院
本案中,曹麗麗與范剛在出售涉案房屋之前就簽訂了《房產分配協議》,明確了各自的房產份額,系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關于范剛辯稱部分房款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支付房屋租金、撫養女兒及日常消費支出等意見,因本案系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雙方處于婚姻存續期間,目前處理的僅限于涉案售房款的分配問題,并不涉及其他財產的分割,且貨幣作為種類物,也不足以體現范剛系用售房款支付了上述費用,故對于范剛要求將上述支出從應返還曹麗麗的售房款中扣除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
本案中,范剛與曹麗麗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剛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麗麗,并未經曹麗麗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麗麗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麗麗的平等支配權。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中,一、二審法院乃至北京高院均支持了曹麗麗分割婚內夫妻財產的請求。可見夫妻雙方在婚內處分了共同財產,但一方未將所有房款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處理,擅自用于投資、炒股等風險活動,構成重大過錯,其虧損應當自負。
北京高院其實明確運用家庭大額資金進行炒股的,亦屬家庭財產重大處分行為,應征得配偶同意的。如未經配偶同意炒股導致巨大虧損的,可以構成重大過錯,配偶一定程度上可以多分財產。當然,如炒股導致巨額債務產生的,則該債務亦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舉債方自行承擔。這里面證據采集非常重要,建議夫妻在重大投資活動取得配偶同意時或配偶反對時,應有相關的證據留痕并予以有固定采集。
案件索引:(2023)京民申1855號,當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