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依法應當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哪些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共有,應區分下列兩類情形而分別予以確定。 ? ?(一)如果夫妻雙方依法沒有約定財產制的,則適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雙方共同共有財產依法律明文規定而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下列五類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簡單說,一方或者雙方婚后得到的金錢、房屋、物資等物質財富和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性權利,但依法應屬于個人特有財產的除外。 ? ?(二)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范圍則依約定來確定 《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如果男女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都歸夫妻共同共有的,則所有財產都歸夫妻雙方共有。不存在夫妻一方個人特有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約定部分財產歸雙方共有、部分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約定共有的財產就歸雙方共同共有,其余歸各自所有;反之,亦然。 3.如果男女雙方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意味著這對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他們之間無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民間俗稱的“AA制”。 凡有夫妻財產制約定的,而且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約定有效,應當優先適用約定。沒有夫妻財產制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才適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 由于文化傳統的原因,我國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僅是少數人。 |
? ?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的理解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是指夫妻任何一方依法享有在具備法定條件或者出現法定事由時,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將其應得份額歸于個人所有的權利。在男女平等時代,通常情形下,配偶雙方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夫妻共有財產也是配偶共享的重要內容。該請求權則是終止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第一步。 ? ?(一)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共同共有是法定物權 對于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所有權和處分權。在行使該分割請求權之前,夫妻任何一方對于其在共同共有財產上所享有的份額,僅有分配比例,而不可能明確到具體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意味著配偶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可自由向對方主張分割得到其應得份額的財產。 例如,某幢四層樓的房屋是甲(夫)、乙(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在行使分割請求權并實際完成分割之前,甲、乙都不可能確定哪二層是歸其個人所有的。這是因為該項財產上的只有一個所有權,由二個人平等共享。 在夫妻財產制中,配偶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共有,是共同共有,即不區分份額大小的,或者說不是按份共有。即使是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簽訂約定財產制契約而歸入夫妻共有的財產,依法也應是雙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這一點與前述法定夫妻財產制下的共同財產無異。 實際生活中,部分婚姻當事人雙方就某項或者某幾項財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的現象,例如,對于某套公寓房屋的產權,丈夫李某某和妻子肖某某約定,80%歸李某某,20%歸肖某某。該約定是該對夫妻對具體財產的分割約定,而不是夫妻約定財產制。 ? ? (二)該分割請求權是繼受取得的權利 該請求權的取得源于配偶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共有權。該請求權是一項從權利,其對應的主權利是夫妻共同所有權。分割請求權依賴于共同所有權而產生和存在。 ? ?(三)該分割請求權是救濟權 當夫妻共同共有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時,或者夫妻關系終止時,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該分割請求權。該權利是夫妻一方為援助其原權利而享有的實體權利,其實現既可以通過向配偶另一方主張而達成,又可以經由訴訟而由法院裁判支持而確定。 為保障配偶或原配偶在共同共有財產中的個人權益,鼓勵個體在婚姻存續期間更多地投入與合作,不具備法定條件不得分割。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原則上,配偶雙方一人一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 ? (四)該分割請求權是相對權,其權利效力僅及于夫妻雙方,通常不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者利益 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因故決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經平等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了分割協議,其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中的4套公寓房歸屬如下:公寓房A、B歸丈夫甲個人所有;公寓房C、D歸妻子乙個人所有。此后,甲乙雙方也辦理了產權人姓名變更登記手續。再后來,甲因生意需要向F借款2000萬元。如果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F起訴時通常將甲、乙二人都列為被告,只要F能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且價值大于或者相當于A、B、C、D共四套公寓房的,F有權要求甲和乙將各自名下的房屋用于抵債,而不受甲乙之間的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約束。 |
? ? ??三、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種類此處以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為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單獨所得或者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無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而言,配偶可以請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下列幾方面財產: ?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這三項收入都是指勞動者付出勞動或者做出貢獻后獲得的經濟回報。 工資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律或者約定,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獎金是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完成的超額勞動或者相關人員做出的特殊貢獻給予的現金獎勵。勞務報酬是指勞動者提供服務或者付出勞動后獲得的金錢回報。 ?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包括因從事這三類活動而獲得的一定的貨幣收入、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財產性質的權利。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性質的權利和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包括下列三大類: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自然人依法可以享有知識產權。 根據《民法典》第123條第2款規定,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1)作品;(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商標;(4)地理標志;(5)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植物新品種;(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具有身份屬性,其本身依法只能屬于創造發明者、著作權人本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財產,僅因該權利所產生或者獲得的“收益”即所代表或者體現的經濟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四)繼承或者受贈得到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繼承所得財產,一方單獨接受或者雙方共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依法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是,根據第1063條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依法屬于該方個人特有財產,不納入夫妻共有。 ?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涉及具有身份屬性的財產性收益。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些財產性收益是占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配偶一方的時間、精力等形成的,所以,另一方有權共享其中的收益。 此外,無身份屬性的財產性權利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他人等原因形成的債權就是典型地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性權利。有價證券等同樣可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72條規定,不具有人身屬性且流通性強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 ? ? 四、具有顯著人身或者身份屬性的債權、知識產權本身、股權等不屬于夫妻共財產,僅其所代表或者體現的經濟價值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 1.與身份或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債權本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僅僅該債權代表的財產利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25條第2項、第3項和第80條規定,男女一方將來可以取得基本養老金的請求權,不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 ? 2.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獲得的股權本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股權中的財產權或者財產性收益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股權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2]。 然而,也有相反觀點。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相關案件時認為“股權的財產性特性決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3]。 ? ?3.《民法典》第1062條第3項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名下的知識產權,僅有其中的收益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總而言之,在夫妻財產關系中,對于共同共有財產,只要夫妻關系存續,其財產共有關系也相應地存續;任何一方單方意思不會導致財產共有關系變更或消滅。但是,出現了法定終止共有關系的情形或者具備了分割共同財產的事由,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都可以請求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并明確各自應得財產。分割完畢后,原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變成歸各自個人所有,成為個人財產。夫妻或者原配偶對于個人財產依法獨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的權利。 |
注釋
【1】?例如,2001年至2021年間,經我國民政部門批準登記離婚和人民法院訴訟獲準離婚的夫妻共計達6046.2萬對。參見《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https://www.mca.gov.cn/article/sj/tjgb/,訪問日期:2023年5月12日。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民二終字第48號。 【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粵民終字737號。 |
作者簡介:蔣月,廈門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兼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