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現行法律中明確提及可以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且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條并未將“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生子等可以主張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形作為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本案的一審法院正是基于此,沒有支持女方主張多分得財產的請求。
但本案二審法院并沒有拘泥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二審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而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本質即需要多分夫妻共同財產實現,因此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女方可以多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女方多分得的比例并不大,甚至還未達到按6:4的比例。
案情簡介
韓梅、李磊原系夫妻關系,后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離婚時尚余有財產未分割,后韓梅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分割相應財產。訴訟中,韓梅提交了李磊與多名女性的微信聊天記錄、代孕生子協議以及李磊在廣州某婦產醫院有限公司、廣州市某親嬰樂小風車連鎖店的微信消費記錄,稱李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婚外產子,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觀點
關于財產分配的比例問題。韓梅稱李磊嚴重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婚內出軌并代孕生子,要求按70:30的比例分割財產。法院認為,韓梅、李磊并未簽訂婚內或婚前財產協議,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李磊存在出軌行為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少分財產理由。
韓梅稱李磊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但已被生效判決駁回,故不予認可。韓梅要求李磊少分財產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但根據韓梅提供的證據,法院認定李磊確實存在婚內出軌行為,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對韓梅造成了精神損害,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李磊的過錯程度,韓梅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予以支持。
二審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李磊在與韓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存在婚內出軌行為,根據前述規定,韓梅可適當多分共同財產。一審判決認為,“李磊存在出軌行為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少分財產理由”,實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理解不當,處理有誤,故本院予以糾正。
根據韓梅的陳述、所提供的證據和李磊的辯解,李磊確因獨生子的意外死亡而在外代孕生子,且李磊還需給付韓梅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因此,韓梅多分財產的比例不宜過高。本院酌定,在維持一審判決財產分配方案的基礎上,李磊還應支付20萬元給韓梅,即還應支付房屋差價補償款336050元(20萬元+136050元)給韓梅。韓梅上訴要求按6:4的比例分割財產,雙方各自分得的財產價值差異過大,故本院不予采納。
索引案例:(2023)粵01民終2445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