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福州離婚律師普法專題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很多法院都是基于夫妻雙方現有財產進行分割。但有的當事人想法比較多,在一方工資收入較高,但盈余存款卻非常少的情況下,就會想著能不能參照公司經營那般,在計算出一方婚后工資總收入的前提下,再對支出項目審核后合理部分予以列支,其后得出的應有盈余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實務中,法院這種判法是非常少。
但本案卻是個特例,男方是保險從業人員,收入相對較高,雖然夫妻雙方已分居十余年,但二審法院最終卻以查實的男方十余年保險傭金收入,再扣減男方的合理成本支出后,將核定的余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法院也有考慮男女雙方個人因素及具體情況,并沒有進行均等分割,大體按照二比一比例進行分割。這確實是一個辦理離婚案財產分割的新思路,可以參考、借鑒,但在一般案件適用中不要抱太大的希望,畢竟這是偶發個判。
案件基本事實
1.男方與女方登記結婚后于1986年2月14日生一男孩郭某2,雙方于2007年分居。2016年6月22日,雙方通過訴訟離婚。……3.男方為四級肢體殘疾人。……原一審中,女方申請調取男方銀行存款信息及公積金余額信息。男方亦申請調女方銀行存款信息。……原告于2009年開始身患重病(痙攣性斜頸、雙側股骨頭壞死等),常年就醫診治,花費巨大。2007年至2016年保險公司支付給男方的傭金和福利保障約184萬元。
一審法院
……雙方確認于2007年分居,至今已分居十余年,期間各自收入,穩定生活,考慮到原告的身體情況、被告照顧家庭情況及各自的其他收入、生活支出等情況,一審法院確認雙方存款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再行分割。……
二審青島中院判決
……關于收入問題。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認定雙方自2007年分居,2016年6月離婚,被上訴人的收入應從2007年分居計算到2016年6月。上訴人從事的保險代理工作,客戶交納的保費大多直接支付到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然后被上訴人再轉到保險公司指定的賬戶,保險代理的工作性質決定賬戶內的流水絕大部分屬于收取客戶的保費以及涉及業務的其他款項,而且幾個賬戶間還存在互相轉款的情況。上訴人簡單的將所有賬戶的進項相加得出上訴人的收入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除了從事保險代理工作還存在從事其他工作取得收入的可能性,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收入來源是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支付的傭金和福利保障。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上訴人的傭金和福利保障約184萬元。
男方于2009年開始身患重病(痙攣性斜頸、雙側股骨頭壞死等),構成四級肢體殘疾,為了維系身體的康復和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進行按摩恢復治療和雇傭保險助理符合被上訴人的身體需求和工作需要,2007年至2016年男方費用支出情況本院估算如下:推拿理療18萬元(2500元×12月×6年)、保險助理約37萬(4000元×12月×6年5個月)、日常生活支出30萬元(3萬×10年)、自費藥費約3萬余元,共計約88萬元。184萬收入扣除上述必要支出后男方應剩余96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平均分割雙方各應分得48萬。
考慮到上訴人分得房屋面積大于被上訴人分得房屋面積2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萬元計算上訴人多得44萬元。分居后兩套房產一直由上訴人控制,雖然被上訴人無法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數額,但上訴人出租房屋也存在一定的收入。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綜合考慮到上訴人屬于女性,在分割財產上應當予以照顧,但被上訴人屬于肢體四級殘疾,也應予以考慮,本院認為,對于男方應剩余96萬元以男方分得66萬元,女方分得30萬元為妥。
案例索引:(2020)魯02民終1235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