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如果有當事人咨詢,離婚協議能不能撤銷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律師一般都會引用法條作出標準回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70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只有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才允許對財產分割內容予以撤銷,離婚協議具有身份屬性,并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
但現實生活千姿百態,各種情況都可能存在,有時法院也不一定會拘泥于上述法律規定,而會運用其他法律條文并綜合考慮道德、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是否處于危困狀態等因素審查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最終并有可能并不以上述欺詐、脅迫事由來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內容。
案件情況
2020年4月5日,韓剛因腦出血到醫院進行治療,于2020年8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腦內出血、高血壓、靜脈血栓等。2020年8月7日,韓剛、許梅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約定:二婚生女韓某2、韓某3由許梅撫養,韓剛無需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東營市東營區房產由許梅所有,所負19萬元房貸由許梅負擔;韓剛、許梅名下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確認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債權關系,如有,自行承擔。2020年7月28日,韓某2、韓某3與公司簽訂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東營市新房,合同由許梅代韓某2、韓某3簽字確認。2020年11月1日,許梅將韓剛卡號為6222××××0896銀行卡中的45000元轉入自己賬戶中。
其后,韓剛以自己偏癱,離婚時許梅沒有對自己進行經濟幫助,且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顯失公平,自己不知道許梅將新房做在二個女兒名下等理由請求對婚內價值180萬財產重新分割。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得倒是簡單,認為韓剛、許梅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子女安排、房屋及銀行存款等財產處理進行了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韓剛、許梅離婚協議簽訂時間雖在韓剛住院期間,但韓剛無充分證據證實該離婚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且韓剛在庭審中認可系自愿簽署該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對位于東營市東營區房產已經進行了處理,故對韓剛再次要求分割該房產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韓某2、韓某3簽訂的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人系韓某2、韓某3,故該房產所有權的合同權利歸韓某2、韓某3所有,不能認定系夫妻共同財產,故對韓剛依法分割位于東營市東營區房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要突破一般法律框架,在說理部份相對細致。二審法院判決并未拘泥于最高院對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才能撤銷的司法解釋。而是認為涉案離婚協議涉及身份關系,不能僅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認定協議的效力,應綜合考慮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雙方各自條件等因素進行認定,最終以認定韓剛系重大誤解及韓剛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且協議顯失公平等諸多理由撤銷了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內容。蔡律師個人強烈支持該種判法,案件裁判確實要考慮具體情由,相關引用的法律依據可以全局性考慮,不能一概以最高院司法解釋框死裁判路徑。
涉案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應予撤銷的情形。
2020年8月7日,韓剛與許梅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均進行了約定。本案中,韓剛訴請依法分割其與許梅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韓剛的訴訟請求,結合涉案離婚協議內容,應認定韓剛訴訟請求中包含有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共同財產處理部分約定的請求事項。
韓剛因腦內出血致偏癱后遺癥,現為肢體殘疾叁級,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經濟收入來源。韓剛二審中提交的殘疾人證、淄博市周村區南郊鎮民政辦公室、長旺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與之相佐證。關于韓剛、許梅離婚原因及離婚協議簽訂過程,韓剛在一審庭審中述稱:“是我自愿簽的,但是當時被告和我說,我要不簽字,她就撇下我不管了,帶著倆孩子走。簽字時,被告承諾一直養我到老,并且康洋路的房子要給被告。”對此,許梅則述稱,韓剛是自愿離婚,其與韓剛辦理協議離婚時,雙方婚生女韓某2、韓某3陪同見證,并經民政部門審查核實,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離婚協議有效。
本院審理認為,(一)韓剛因腦內出血導致肢體活動受限是客觀事實,作為普通人來講,突然之間從正常人成為肢體活動受限、無法勞動,且生活起居需他人照顧的病人,韓剛的心理、性格、情緒發生變化實屬必然,該變化最終表現于其言語、行為上。現實生活中,該類型病人出現性格偏執、行為極端的情形并不鮮見。對比韓剛、許梅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原因的陳述,結合韓剛是在病情未穩定的住院期間簽署離婚協議的情節,應認定韓剛是基于重大誤解與許梅簽訂了離婚協議。
?夫妻之間應互相關愛,特別是當一方出現生病、收入窘迫等情形時,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韓剛因腦出血住院,此時,許梅作為妻子其應積極履行扶養、照顧義務,配合醫療機構,鼓勵并幫助韓剛早日康復。然而,在韓剛最需要支持之時,許梅將正在住院期間、偏癱的韓剛帶至淄博市周村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在韓剛病情未穩定的住院期間,即使離婚系韓剛提出,從人之常情來講,許梅做出上述行為也欠妥當,應認定許梅有利用韓剛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
二、韓剛對登記在韓某2、韓某3名下的東營市東營區是否有與許梅共同贈與真實意思表示。
2020年7月28日,韓某2、韓某3與公司簽訂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東營市東營區商品房,合同由許梅代韓某2、韓某3簽字確認,許梅述稱,將書香水韻房產贈與韓某2、韓某3是經過韓剛同意的,韓剛則述稱是許梅單方意思表示,對書香水韻房產登記在韓某2、韓某3名下其并不知情。本院審理認為,許梅對于書香水韻房產贈與韓某2、韓某3是經過韓剛同意的事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退一步講,即使韓剛作出過同意贈與的意思表示,根據在涉案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應予撤銷情形部分中的相同理由,亦應認定韓剛對登記在韓某2、韓某3名下的東營市東營區未與許梅達成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
三、涉案離婚協議中有關共同財產處理是否顯失公平。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韓剛、許梅主要的夫妻共同財產為兩處房產:東營市東營區房產、東營區書香水韻房產,其中:東營市東營區房產系許梅以夫妻共同財產海河小區27號樓4單元401室的售房款購買,許梅述稱海河小區27號樓4單元401室出售價為84.6萬元,東營市東營區房產購買價為608981元。如果認定涉案離婚協議中關于東營市東營區房產歸許梅所有的約定,以及許梅聲稱東營區書香水韻房產其與韓剛已贈與韓某2、韓某3的行為有效,韓剛基本上未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暫且不論韓剛對夫妻共同財產形成貢獻較大,以及許梅在自認為有效離婚協議成立后仍私自轉走韓剛名下存款的行為。離婚協議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未慮及作為三級肢體殘疾、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韓剛將來如何生活、居住等,相關部分內容顯失公平,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院認為,韓剛基于重大誤解與許梅簽訂了離婚協議,且許梅有利用韓剛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韓剛對登記在韓某2、韓某3名下的東營市東營區未與許梅達成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許梅的單方贈與行為無效。
關于涉案離婚協議應予撤銷的范圍及東營市東營區房產處理,本院審理認為,東營市東營區購進價格為105萬左右,海河小區27號樓4單元401室出售價為84.6萬元,東營市東營區購買價為608981元,綜合房屋增值、裝修及房貸等因素,保守估算韓剛、許梅共同房產的價值遠高于180萬元。本案中,韓剛在綜合自己需求和子女撫養等現實問題后,僅要求許梅向其支付50萬元,是對自己相關權利自由處分,亦是對其訴訟請求的變更和明確,且有利于許梅,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對涉案離婚協議財產處理中第1項予以撤銷,認定許梅對東營市東營區單方贈與行為無效。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一)涉案離婚協議涉及身份關系,不能僅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認定協議的效力,應綜合考慮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雙方各自條件等因素進行認定。(二)撤銷涉案離婚協議財產處理中的第1項,不影響離婚協議的其他約定事項的效力。一審判決認定部分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索引案例:(2021)魯05民終2045號 ,以上當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