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一女士訴前兒媳歸還購房出資款獲法院支持
?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審結了趙女士起訴前兒媳要求歸還購房出資款的糾紛,依法支持了趙女士的訴訟主張。
2018年7月,小強和小芳夫婦想在淮北市主城區購買一套商品房,同年7月15日,小強的母親趙女士通過銀行轉賬交付小芳15萬元用于繳納購房首付款。辦理完購房手續后,2018年9月小強和小芳因故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2020年雙方購買的商品房辦理產權證時,小芳未將小強登記為房屋共同權利人。
2022年3月,趙女士知道小強和小芳已離婚,便要求小芳歸還購房出資款,多次索要無果,便一紙訴狀將小芳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芳返還借款15萬元。小芳在開庭時辯稱,趙女士轉賬給小芳15萬元的行為不是借款而是贈與。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小芳對收到趙女士的15萬元轉賬不持異議,抗辯15萬元系贈與法律關系,但對其主張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趙女士轉款的行為,不能當然視為贈與。本案系子女離婚后引發的原家庭成員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基于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父母與子女或婆媳之間的債權債務多限于口頭約定的特點,結合購房后的產權登記情況及轉賬交付事實,涉案15萬元應當認為系趙女士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小芳應承擔償還義務。法院遂判決小芳償還趙女士15萬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