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法律領域,有時還真有這個理。
筆者前幾期發過一篇文章《公證約定男方名下房屋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婚內起訴更名竟被駁回?》,案件具體情況如題所述,杭州中院裁判理由是本案中王剛和林芳目前仍屬夫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第一款的規定:“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而林芳目前要求確認在婚姻存續期間購得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區房屋歸其個人所有,其實質就是要求對可能為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且其沒有提供證明本案存在上述解釋規定的“除外”情形,故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但對于該問題,山東淄博中院在具體個案又有不同看法。
案件情況
2021年8月3日,男方(甲方)與女方(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一份,就雙方之間的財產關系達成協議。就房產、車輛、股權、存款、債權、其他財產、債務進行了約定并約定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生效。……五、關于債權內容約定如下:1、以甲方名義對孫張波、天業公司……等所享有的債權,現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權;2、本協議簽訂后,上述債權歸乙方單獨所有,債權實現后,甲方應當將所獲得資金全部支付給乙方;3、如乙方需要以自身名義直接向上述債務人主張債權,則甲方應當無條件配合乙方向債務人明示該債權歸屬。……
其后男方存在未經女方同意轉移股權、收到孫張波債權160余萬款項后未交給女方,且男方對天業公司債務訴訟已執行到位款項約200萬元等情形,女方為保障自身利益,在已取得案外人金某書面確認對天業公司債務全系男方一人所有前提下,遂向法院訴訟請求確認以男方、金某名義對山東天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歸女方單獨所有。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基本沿襲杭州中院的類似思路,認為女方與男方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系雙方當事人針對婚內財產所做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婚內財產作出的約定,體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但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不宜通過訴訟方式確定協議的效力或財產的歸屬。本案中女方要求確認案涉債權歸其所有訴求,既包含對其與男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效力確認的請求,又包含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請求。女方主張案涉債權歸其所有,但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存在符合法定婚內財產分割的情形,故女方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審淄博中院
二審淄博中院雖然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但感覺說得不夠敞亮或邏輯推理不連貫,所作出的判決結論稍嫌生硬,未對一審的判決理由予以正面回應,可能是網上判決書不夠全面的緣故。
二審淄博中院認為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一審查明事實,在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男方將其在翰聯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王建民,對孫張波的債權實現后亦未將所獲得資金支付給女方,男方的上述行為違反雙方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對此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而案涉債權系經法院判決確認的天業公司支付男方、金某工程款2203261.76元及利息,亦為雙方婚內財產約定的債權之一,且金某出具承諾書承諾該案的權益全部由男方一人享有。因此,根據雙方前述約定,應當依法確認案涉債權為女方單獨所有。需要指出的是,案涉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對男方和女方具有拘束力,并不能當然產生對男方和女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拘束力,對男方和女方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拘束力,仍應根據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另行作出判斷認定。
故最終判決確認經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5民初123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以男方、金某名義對天業公司享有的債權歸女方單獨所有。
索引案例:(2022)魯03民終2701號,以上當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