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介紹,我和男孩戀愛前后有一年。戀愛期間關系比較熱乎,男孩主動送給我?guī)讉€名牌包包 ,價值應該有十幾萬。?交往時間長了以后,我感覺雙方個性差異比較大,以后難以共同生活 ,一年后就結束了戀愛關系。?現(xiàn)在男孩要我歸還包包,?請問在法律上我必須歸還嗎?”
這是一個真實的法律咨詢,估計很多網友也遇到類似情況,也想知道具體答案?那你覺得會有標準答案么,蔡律師非常遺憾告訴你并沒有,法律適用具有能動性、復雜性,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場景、不同關系就會有不同的答案。
福州律師蔡思斌對此問題作具體法律分析,供各位網友參考。
第一案件前提要成立,即男方要能證明確實有送了女方包。這包括男方要證明自己買了包,且該包購買來源清晰、型號明確、金額價值確定。男方還要證明自己確實將這個包送給女方。如果這些你沒有證據,女方甚至可以表示根本沒有收到男方的包,或者僅收到一個雜牌包或A貨包,如此打官司第一步男方就輸了。
第二男方婚姻狀況很重要。如果男方系已婚人士,再能請動正宮出馬索回名牌包的,那大概率是可以勝訴。當然,這也有個前提,男方要能證明與女方確實是男女朋友(情人)關系。
第三如果雙方確系戀愛關系,談戀愛期間男方為單純表達愛意而送的禮物,而非明確以達成婚姻目的贈與的,女方并無索要財物以斂財目的才維持交往的,則屬于一般性贈與行為,一般情況下男方是無權要求返還的。
畢竟愛情是人類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在戀愛過程中,任何一方均不應利用物質作為籌碼,也不應以戀愛為手段索取財物。因若雙方之間完全系以基于建立、維持和增進感情為出發(fā)點,應視為當事人在私密領域的情誼行為,法律不應予以干涉。
當然具體案件裁決并無如此簡單,法院會綜合衡量雙方戀愛交往時間及程度、雙方家境及經濟能力、雙方分手原因、贈與禮物是否與達成婚姻相掛鉤、是否僅是單純表示愛意為因素綜合判斷的。如果法官認為贈與禮物已與締結婚姻相掛鉤,實質上是附條件贈與,如此也有被判返還的風險。
第四種情形則比較特殊,男方為追求女方表達愛意贈送很多貴重禮物,女方雖然收取禮物但并沒有同意與追求者確定戀愛關系,俗稱釣凱子。這種情形如男方醒悟翻臉,法院還很可能判決女方應該返還禮物。裁判理由一般會認為雙方無特別關系,但女方依然不斷接受男方贈與其的貴重物品,該行為已經超出普通朋友日常交往的限度,女方未明確通過實際行動拒絕男方追求與接受男方贈與貴重物品的行為有違良善風俗,對超出于正常普通朋友單方的、無條件贈與范疇的財物,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