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福州離婚律師普法專題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為節省費用,很多協議當事人都是自行草擬的。當然,有的比較謹慎,會去網絡下載相關模版作為參考。但有時,法律理解與適用有其特殊性,不說普通老百姓不清楚,有時非長期從事領域的律師也未必這么清楚。這樣就很容易產生爭議,后續帶來的麻煩可謂一大堆。 例如本案,如果稍微寫得明確一些,根本不可能產生爭議。本案事由其實很清楚,夫妻婚內生育一女,另婚內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后夫妻離婚,針對財產只寫了一句話:“婚內共同自行分割完畢。”,余無述及。
后面男方過世,突然冒出男方的另一個兒子出來要求繼承財產。這下,雙方對這句話開始有不同理解了。妻子及女兒認為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還有一半份額,兒子則認為該房屋已經分割清楚,當然屬于父親的個人財產,應該全部屬于遺產由其子女進行繼承。這時候,你猜法院會怎么判?
案件基本事實
被繼承人叢某3于2020年9月23日死亡,叢某1與叢某2系叢某3的子女,兩人系同父異母兄妹。叢某3的父母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叢某3與第三人吳某于2012年12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叢某2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協議書中記載,“婚后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
一審法院
房屋系叢某3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書中“婚后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的記載不能認定該房屋歸叢某3所有,故一審法院確定該房屋一半系遺產,一半系吳某的財產。
二審上海二中院判決
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的合法財產。吳某與叢某3離婚時明確約定,“婚后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原則上應理解為離婚后不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密山新村房屋當時登記在叢某3名下,從普通人的行為方式出發,不能認為對密山新村房屋的分割需要先將該房屋從叢某3一人所有改為叢某3、吳某兩人共有,再又登記為叢某3一人所有,方能認為密山新村房屋已被分割為叢某3所有。況且自叢某3與吳某離婚至叢某3死亡已近8年,吳某從未對密山新村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提出異議,其一系列行為顯然與其在本次訴訟中所提出的主張相悖。
故本院認定,密山新村房屋為叢某3離婚時分得的個人財產,其全部產權份額應當作為叢某3的遺產進行繼承。一審判決對此認定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叢某3死亡后,其遺產由叢某1、叢某2繼承。根據本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本院酌定密山新村房屋產權由叢某1繼承40%,由叢某2繼承60%。
案例索引:(2022)滬02民終487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