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離婚律師、福州婚姻律師普法專題
案件情況
這是一件挺神奇的案件。杭州一對夫妻2006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已明確案涉房屋屬女方婚前財產,離婚后歸女方所有,剩余的按揭貸款后續由男方償還等,男方應按期搬離等。離婚后男方一直沒有搬離,女方于2018年才要求搬離。男方不予理睬,反手拿出一張有女方簽名及印章、時間落款于2006年10月19日補充協議,認為該補充協議已重新約定案涉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離婚后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歸女方所有,故于2018年10月起訴女方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歸男方所有等。
男方敢于拿出這樣的補充協議,那上面簽名肯定是女方親筆簽字,這是錯不了。如此,女方該如何破局?
第一步,只能從筆跡鑒定入手,包括簽名真假、簽名與打印文字是否同一時間形成、簽名與印章是否同時形成、雙方簽字時間是否同一時間形成、雙方簽名是否使用同一支筆等。
可惜,筆跡鑒定不是萬能的,限于技術條件限制,筆跡鑒定還是有很多局限性的,尤其對于筆跡形成時間是個難點,最終鑒定結論對于案件并無決定性影響。
一審筆跡鑒定結論
經對該《補充協議》的筆跡同一性鑒定、朱墨時序檢驗、形成時間檢驗,鑒定意見為:1、落款“立協議人”處“劉某”署名字跡與供檢的劉某樣本字跡是同一人筆跡。2、無法判斷落款“立協議人”處“劉某”署名字跡、“劉倩”名章印文與正文印刷體文字的先后順序。3、“立協議人”處“劉倩”名章印文形成于同部位印刷體文字“(簽名)”之后。4、暫未實施對落款處“高某”署名字跡形成時間的檢驗,原因是高某不同意對檢材字跡筆畫進行取樣的有損檢驗。
二審筆跡鑒定結論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補充協議》上落款“立協議人”左側“高某”署名字跡與右側“劉某”署名字跡是否為同一時間形成的簽字文件同時形成進行鑒定,出具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20]鑒字第16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無法判斷送檢的標稱時間為‘2006年10月19日’的關于《關于政新花園房產的補充協議》原件落款‘立協議人’左側‘高某’署名字跡以及右側‘劉某’署名字跡的形成時間異同。……載明“高某及劉某字跡墨跡中檢出成分存在差異””
?一二審法院實質從補充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事實等角度對協議真實性作了綜合評判,最終對該補充協議真實性及效力不予采信及認定。
一審法院
高某以《補充協議》為據主張其對政新花園房屋享有權利,本院不予采信。
首先,雖然該協議落款處“劉某”署名為真,但在劉某提出合理懷疑并對簽名作出解釋的情況下,應對其中的內容進一步鑒定以確認合意形成行為的真實性,在法院已充分向高某釋明其不同意對檢材字跡筆畫進行取樣的有損檢驗的法律后果之下,高某仍不予同意,導致案件主要事實無法通過對《補充協議》落款處“高某”署名字跡形成時間的檢驗加以確認,其應承擔不利后果。
其次,從《補充協議》的內容看,存在諸多不合理、不符合事實之處,比如其中所確定的“每人一房原則”與當時雙方實際所有的房產數量不符;劉某在離婚七個多月后將本屬于自己的且離婚時也明確歸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無償贈與高某不合常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劉某自始至終是以個人名義申購的經濟適用房,高某并不具備申購資格。
再次,高某舉證證明其出資購買政新花園房屋并承擔轉按揭款以及與劉某共同申購翰墨香林苑房屋,目的是為說明《補充協議》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清償政新花園房屋的轉按揭款是《個人擔保貸款合同》的義務,也是《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即使高某曾為購房而出資,也不影響相關房屋權屬的認定,更不能以此推定無償贈與房屋的客觀真實性、合理性。最后,雙方離婚時經濟適用房選房結果已公示,但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此只字未提,說明雙方均認為對翰墨香林苑房屋不存在爭議,此后雙方以政新花園房屋轉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翰墨香林苑房屋的部分房款,這與《補充協議》有關翰墨香林苑房屋的房款由高某負責安排籌集和支付的記載不符。綜上,《補充協議》涉嫌偽造變造,不具有真實性及證明效力,高某的訴請應予駁回。
二審杭州中院
2006年3月,高某、劉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處分事宜作出約定,該協議出于二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其中,雙方明確政新花園房屋屬于劉某婚前財產歸劉某所有,結合該房屋于二人婚前辦至劉某一人名下的情節,本院對該房屋為劉某個人財產的事實予以確認。
一審中,高某提供了收據收條等對其參與購房及付款的情況進行證明,但僅據此尚不足以認定房款出資即來源于其,且該情節并不對政新花園房屋權屬的認定產生影響。現高某依據其一審提供的《補充協議》,要求劉某協助辦理政新花園房屋過戶。雖然一審中經過司法鑒定,該份《補充協議》上“立協議人”處“劉某”署名真實,且經一二審兩次鑒定,均未能就該《補充協議》落款處“高某”、“劉某”署名形成時間得出相關結論,然而根據雙方所作陳述以及各自舉證情況來看,本院有合理理由認定該份《補充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存疑,具體分析如下:
從翰墨香林苑房屋的申購情況來看,根據當時的房屋申購文件、劉某經原審法院開具調查令向有關部門調取的房屋存檔材料以及最終購得房屋的實際情況,劉某主張該房屋為其一人申購所有合理有據,高某雖提出房屋為二人以劉某名義共同申購,但其二審提供的聘用合同書無法直接證明其觀點,且高某一審中為證明該主張所舉證的情況說明、購房申請表、會議紀要等關鍵材料存在諸多疑點與漏洞:
關于高某提供的落款時間為××××年12月29日的情況說明,其中引用了浙江省省直房函[2006]2號《“翰墨香林”苑省直教師專用房售房辦法》,對于落款時間與引用文件出臺時間上的先后出入,高某解釋為出具情況說明之時,已經提前了解到該份文件將出臺的信息,但該解釋顯然存在邏輯與常理悖論。且該份情況說明中提及高某、劉某二人參與申購房屋享受院長級(副廳級)的購房標準和條件,但根據當時的房屋申購文件中對不同級別可享受經濟房價格的面積所作規定,本案最終購得的翰墨香林房屋享有的經濟房價面積為90平方米,與劉某享受的副處級別對應的待遇相符,并未體現出高某“廳局級”在分房政策上的面積福利,故對該份情況說明本院不予采信。
2、關于高某提供的購房申請表,該份表格與劉某從有關部門調取的存檔材料存在出入,且高某二審中明確該申請表內容系高某自行填寫,劉某與審核人簽字也為高某代簽,故在高某未能就該申請表的來源及真實性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該份申請表不予采信。
3、關于高某提供的[2005]10號會議紀要,該文件文號與劉某查詢檔案所調取的××××年會議紀要文號名錄僅至8號的情況不符,高某對此亦未能作出合理性解釋,故該份會議紀要的來源與真實性存疑。
故根據以上分析,《補充協議》中關于離婚前以高某、劉某名義申購翰墨香林苑房屋的記載與申請購房的實際資格條件并不相符,高某主張房屋系二人共同申購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二)從《補充協議》的簽訂原因來看,翰墨香林苑房屋的選房結果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作公示,且房屋系劉某一人申購,二人離婚之時對此未作約定,而劉某在離婚七個月后另簽《補充協議》,將本屬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政新花園房屋無償贈與高某,有悖常理。
另,根據2018年4月至7月期間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高某在劉某要求其騰空政新花園房屋之時,未提及該份《補充協議》,不符合常情。
(三)此外,從翰墨香林苑房屋的付款情況來看,《補充協議》明確該房屋款項應由高某負責安排籌集和支付,然而其中部分房款系劉某、高某通過政新花園房屋轉按揭辦理貸款得以支付,二者存在一定出入。
故根據雙方就本案的舉證情況以及事實高度蓋然性角度進行分析,原審對高某依據《補充協議》要求劉某將政新花園房屋過戶于其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高某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從該房屋處騰退。綜上,上訴人高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大家有沒有看出什么門道,2006年離婚,離婚之后女方就申請了經濟適用房。過了十幾年,2018年雙方才起糾葛,女方才要求男方搬離案涉房屋,而男方這時才拿出有女方簽名的補充協議,認為案涉房屋應該歸屬男方。蔡律師當然相信女方簽名是真實的,蔡律師也相信補充協議內容肯定也不是真實的,畢竟內容太多漏洞,假的想真也真不了。不過,蔡律師個人更相信當初雙方實質是“假離婚”,完全可能奔著經濟適用房或規避房屋限購政策去的。只不過雙方因為某種原因鬧翻了而已。千不該萬不該,女方不應該讓男方持有自己空白簽名的白紙而已,這個坑埋得夠深的,雙方官司整整打了三年,不知值當不。
如男方不要那么貪心,只約定男方對案涉房屋有終身居住權,其他不要涉及太多,或許又是另外一個結局了。
案例索引:(2020)浙01民終331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