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福州離婚律師普法專題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這是南京中院十年前判決案件。時間雖然久遠,但原告舉證思路及法院裁判觀點對于律師及當事人還是有重要參考意義。老案新錄,大家且可一閱。
為了證明自己主張,女方提供了十年前的庭審記錄,內中有訴爭房屋被劃去的字樣,證明雙方確實擁有訴爭房屋。蔡律師實在是佩服女方的記憶。想不到吧,筆錄被劃去的文字亦可以拿來證明案件事實。女方還提供了男方手書的離婚協議,內中有將訴爭房屋歸由兒子繼承的字樣。你看看,女方不僅記憶好也相當細心,一份男方單方書寫似乎無多大意義的離婚協議書都能保管十余年。該份離婚協書也能證明為何雙方當初為何沒有分割該房屋,是因為想留給兒子小波。至于其他的錄音及調取房屋登記資料等都屬于舉證的一般程序,沒有什么特別好強調的了。
案件基本事實
男方與女方于1986年結婚,有一子小波,1998年6月1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就財產問題約定湯莊村平房四間及家中其他財產均歸女方所有;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2萬元等。
本案訴爭房屋位于浦口沿江,于1999年3月20日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產權所有人系男方。后房屋遇拆遷,相關拆遷權益全部登記于男方名下。女方于2012年12月19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產權。
女方舉證:女方認為上述房屋建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雙方另有約定,故在法院的離婚協議中未處理。為證明其主張,女方出示了1998年6月13日,男方訴女方離婚一案的庭審筆錄,筆錄中在協議第3項財產分割中有一句話“座落于復興村樓房一座歸男方所有”被劃去,女方認為復興村的樓房即指本案訴爭房屋,證明在當初離婚時,該房屋已存在,因協議達成前雙方就該房屋另有約定,故劃去。同時女方出示男方親筆所寫“我們因感情不和經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協議書一份,其中第4條為“樓房的產權以后由小波繼承,男方無權變賣。”
原審法院調取訴爭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材料。登記材料顯示,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為男方,房屋來源為95年自建,面積為224.34平方米。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男方認為從產權初始登記材料中能反映材料經過改動,原產權所有人為鄒乙。
庭審中女方還提供一份錄音資料,證明兄弟鄒乙陳述272號房屋是女方與男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建。經庭審質證,男方認為因鄒乙未到庭,無法確認該錄音資料的真實性。
一審法院?
女方陳述訴爭房屋雖登記在男方名下,但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建,該陳述有房屋初始登記資料證實,且有(1998)浦民初字第46號離婚案件庭審筆錄及男方親筆所寫協議離婚(協議)相印證,證據充分;男方辯稱該房屋是從其弟鄒乙處購買并過戶,未提交證據證實。故本案訴爭房屋初始登記時間雖在1999年3月系女方與男方離婚之后,但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建,現雖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故女方要求確認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男方辯稱,女方主張該房屋已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認為,根據(1998)浦民初字第46號民事調解書中的協議內容,上述房屋在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根據女方陳述未作處理原因系因離婚時雙方對該處房產另有約定,該房屋以后給雙方之子小波繼承,該陳述與男方親筆所書的協議離婚(協議)內容相印證,可以確認。現因男方房屋面臨拆遷不愿兌現當初承諾,導致女方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所有權,因雙方爭議在訴訟前發生,故女方訴訟未過時效,對男方的上述辯解,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據此判決:訴爭房屋產權屬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婚后共同財產,原告享有二分之一產權。
二審南京中院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訴爭房屋是否應作為男方與女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經查,女方與男方的離婚訴訟中的筆錄及離婚調解協議,證實訴爭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已存在,且該房屋在離婚時未予分割。女方提交的男方離婚過程中的所寫的書證,雖不是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但亦可以印證訴爭房屋在離婚時已經存在。訴爭房屋的初始登記資料顯示該房屋的實際申報人為男方,男方僅憑房屋初始登記資料中有涂改的事實主張訴爭房屋系其弟弟所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相印證,不能證實訴爭房屋系其弟弟所建,且該房屋實際亦登記在男方名下。
綜合上述事實,訴爭房屋應認定為男方與女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建,屬雙方共同財產。女方因男方承諾訴爭房屋今后由雙方之子繼承,而未對該房屋提出主張,不能認定其放棄主張自己的權利,因訴爭房屋拆遷過程中男方未將訴爭房屋安置在雙方之子名下,現女方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男方主張女方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雖然本案訴訟中,訴爭房屋已被拆遷,但該房屋的相關權利仍然存在,女方仍應享有該房屋一半面積即112.17平方米的產權份額的相關權利,故本院對原審判決做相應調整。
案例索引:(2013)寧民終字第3617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