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福州離婚律師普法專題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基本養老金個人繳存部份是否可以分割的問題,實質法律有明確規定。我們在城市接手的離婚案件,大部份是雙職工家庭,夫妻繳納部份大體相同,差額不大,當事人很少提出分割,律師亦很少建議。但如果一方未工作未繳存基本養老金或一方工資基數比較高、雙方繳存金額差距比較大的,這時提出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基本養老金個人繳存部份,還是相當有意義的。最起碼,作為一個談判協商的籌碼亦是不錯的。
案件基本事實:?
在山東棗莊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女方提出要求分割雙方的基本養老金繳納金額。
一審法院:
對于原告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主張,因原、被告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棗莊中院判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女方在一審申請對社會保險個人繳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共計43094.96元,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共計13352.16元,折抵后,男方還應支付女方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14871.4元。女方相關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魯04民終28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