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公證遺囑中“銀行存款余額”是否包含被繼承人未實際領取的征收補償款。若從字面意思解釋,本案公證遺囑中只載明了銀行存款的繼承方式,并不涉及拆遷款。但本案一、二審都認為對于遺囑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探求被繼承人的真意,盡可能地按照被繼承人的真意賦予其法律效果。
一、二審法院都認為,被繼承人訂立遺囑后是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兩日,在時間上與拆遷款的利益具有緊密關聯,且被繼承人還在訂立遺囑過程中明確表示鈔票都給王某二,并表示“先前是王某1照顧,現在不照顧我了……”,足以推知被繼承人所說銀行存款還包含未實際領取的拆遷款。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陳麗育有兒子王某1、王2,陳麗于2018年12月27日死亡。2018年10月30日,陳麗立下公證遺囑,言明自愿將銀行存款余額遺留給兒子王2繼承。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虹口公證處出具(2018)滬虹證字第2630號公證書。
另查。2382號判決確認2018年10月28日王2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征收補償權益,由王2與陳麗共有,由于陳麗是在征收決定作出后去世,其遺產份額為1500000元。
2018年,“陳麗”曾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系爭房屋承租人由陳麗變更為王2的行為無效,后被一審法院駁回起訴。
上海虹口公證處錄像顯示,在公證員向被繼承人陳麗核對身份信息等情況后,詢問:“你今天立遺囑是立房子還是鈔票?”,被繼承人陳麗回答:“鈔票”,公證員繼續詢問:“你銀行里的鈔票準備給誰?”,被繼承人陳麗回答:“給王2”。?在回答公證員關于其立遺囑是否自愿時,被繼承人陳麗回答:“是的,王2照顧我,先前是王某1照顧,現在不照顧我了……”
一審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觀點?
雙方爭議的遺囑所涉范圍,被繼承人陳麗訂立遺囑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遺囑能夠生效,并能夠按照遺囑人的真意來處理遺產。因此,遺囑的解釋應當探尋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力求符合遺囑的愿望,而非僅僅因遺囑存在個別錯誤或部分歧義而輕易否定其效力。結合被繼承人陳麗的經濟狀況、訂立遺囑時系爭房屋動遷的實際情況以及動遷安置款發放的形式,可以確定被繼承人陳麗訂立遺囑時所表達的銀行存款余額包含其應分得的動遷安置款,故被繼承人陳麗享有的1,500,000元動遷安置款,按照遺囑,應由王2繼承。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本案中,系爭房屋承租人系王2,被繼承人陳麗作為該房屋實際共同居住人,就其將享有的征收補償利益,尤其在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啟動后應屬可以預見范疇。一方面,被繼承人陳麗作出涉案公證遺囑意思表示的時間,系于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兩日即2018年10月30日,在時間上與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具有緊密關聯;另一方面,結合公證錄像內容中被繼承人陳麗的意思表示,以及2382號判決載明同年9月26日,被繼承人陳麗被駁回起訴的具體情形等,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結合被繼承人陳麗的經濟狀況、訂立遺囑時系爭房屋動遷的實際情況等,認定被繼承人陳麗訂立公證遺囑時所表達的“銀行存款余額”包含其應分得的征收補償款,并判決被繼承人陳麗享有的1,500,000元征收補償款,按照涉案公證遺囑由王2繼承并無不當。
索引案例:(2020)滬02民終581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