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不少人認為經過公證的遺囑即可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自然可以直接過戶房產及提取存款。可惜這種觀點亦是錯誤的,很多當事人都不理解,再三詢問相關繼承律師。
福州律師蔡思斌特作此文解讀:不動產登記機構及銀行雖能夠依據公證書確認該份遺囑真實性,但卻無法確認該份遺囑的法律效力。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在訂立該份公證遺囑后又重新訂立遺囑,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份公證遺囑自然作廢,而對于該遺囑是否有最后效力事實不動產登記機構及銀行是無法審核到位的。
所以,有了公證遺囑僅能初步判定你有權繼承遺產,但最終完成繼承手續需要辦理后續手續的。
一、提取銀行存款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遺囑公證和本處規定的繼承權證明書并非同一公證,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而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進行身份確定,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后,進而出具被繼承人某項財產歸由某某繼承人繼承的公證書。
二、辦理房產繼承過戶僅可通過訴訟、繼承權公證或不動產登記機構自行審核的三種方式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18.6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了三種過戶方式,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動產登記部門自行審查方式并沒有廣泛落實。部分不動產登記部門依然要求必須進行公證或通過訴訟取得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此外,由于不動產登記部門在法律適用及事實查明上并沒有公證機構以及法院經驗豐富,因此不動產登記部門反而會對材料的審核更加嚴格,直接辦理更是困難重重。福州律師蔡思斌建議當事人在材料齊備前提下選擇辦理繼承權公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或材料需要法院認定的則通過訴訟辦理,會更為便捷。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