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2006年離婚,此后雖未再婚,但于2011年與美美相戀、同居,中間還生育一子小王。后雙方分手,并于2017年簽署書面分手協議,約定基于美美的付出,老王同意補償給美美800萬元,還同意小王撫養權歸給美美,撫養費每年按50萬元合計900萬元在一年內一次性支付給美美。其后,老王有通過銀行轉賬750萬元給美美。后因尚有補償金50萬及撫養費900萬元未支付,美美委托律師向老王催討。
這下老王炸了,老王遂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分手協議,美美則反訴老王要求支付剩余的50萬補償費及900萬撫養費。
老王起訴及抗辯主要理由:
2、協議內容要求老王支付“分手費”800萬元,在放棄撫養權、探視權時,卻要支付巨額撫養費900萬元,共計1700萬元,顯失公平,巨額“分手費”的約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
3、即便協議未被撤銷的,美美要求支付的剩余50萬元分手費亦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因非婚同居所產生的“分手費”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或認定為不受法律強制性保護的自然之債,不具有訴請法院判決給付的強制力。
4、從撫養費的標準上來看,900萬元撫養費標準過高,顯失公平,撫養費的標準應綜合考慮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撫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美美要求支付的撫養費每年高達50萬元明顯過高。
美美倒沒有提供很多證據,只是提交了老王名下擁有多套房產及有公司的相關證據。
一審廣州白云法院觀點:
美美與老王同居多年,其亦付出了不少的時間、精力與感情,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約定老王給予美美一定的分手費作為經濟補償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老王與美美相戀同居時并未與他人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屬于未婚同居,而非婚內出軌,老王亦未能提供其它證據證實上述協議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故其以此為由要求撤銷上述協議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老王名下有大量的房產,該部分房產雖存在抵押,但老王已向美美實際支付750萬元,則老王所擁有的財產價值已明顯高于協議約定的分手費800萬元,老王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約定的數額已遠遠超出其自身的經濟負擔能力,故老王以涉案協議有違公平原則或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議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老王另主張美美在與其簽訂上述協議時存在欺詐,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以此為由主張撤銷協議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關于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本案中,老王與美美約定的撫養費標準為每年50萬元,折合每月撫養費近5萬元左右,已明顯超出廣州地區子女實際需要的撫養費標準數倍以上,該標準明顯過高,老王與美美亦均未提供證據證實各自的實際收入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并考慮老王的實際負擔能力,本院酌情調整撫養費標準為每月10000元,自雙方同居關系實際解除之月開始支付。
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蔡思斌評析:
撫養費倒確實存在合法調整的空間,每月撫養費近5萬,即便是在廣東地區也是明顯過高的。法官還是挺人性化的,能夠支持每月10000元,也算不錯的了。
最終這個判決一出,估計雙方都是滿意的,所以都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就此生效。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