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中,對于遺囑真實性爭議,雙方當事人及法院往往都希望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認。對于經鑒定為真實的遺囑,各方亦不會有太大爭議。但不少案件會因遺囑鑒定缺乏樣材以及年代久遠等客觀原因無法鑒定。在此情形下,遺囑真實性應當如何認定呢?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提供遺囑一方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否認遺囑真實性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遺囑無效,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由提出異議一方承擔,認定遺囑為有效遺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2430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案涉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構成要件,孟某3就該遺囑的真實性盡到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孟某2、孟某1上訴仍堅持否認該遺囑的真實性,但并未提供有效的反證證明遺囑并非孟慶豐真實意思表達或并非由孟慶豐書寫,其所持依常理判斷孟慶豐生前不能為書寫遺囑行為之理由,亦缺乏事實佐證;盡管二人在一審中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但因雙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比對樣本被退回,由此無法鑒定的法律后果應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F孟某2、孟某1上訴主張應由孟某3進一步舉證證明遺囑的真實性,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據現有證據,一審法院作出案涉遺囑真實的認定,并無不當。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2020)皖01民終300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上訴人任某認為案涉《聲明》上戴某2的簽字及手印不是戴某2本人所為,即使簽名及手印真實,該《聲明》也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的上訴理由,結合一審卷宗材料及二審庭審情況,戴某2在立《聲明》(遺囑)時,身患膠質瘤,肢體活動能力受限,但神志清楚,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關于其簽名及手印的真實性,一審中任某就簽名的真實性申請司法鑒定,但是在鑒定機構要求其補充樣本時,未能按期提供補充檢材,致鑒定不能,按照舉證規則的規定,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關于該《聲明》是否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問題,本案中的《聲明》系立遺囑人戴某2對其身故后財產及人身關系的安排確認,符合遺囑的內容要件。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閩民申4590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郭某1、郭某2否認該遺囑的真實性,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依法選定福建麗興司法鑒定中心對該遺囑是否為劉寶英本人所寫進行鑒定,福建麗興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認為提取的樣本不夠充分,不具備鑒定條件,予以退還鑒定申請。在此情形下,一、二審法院認定郭某1、郭某2對于劉寶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未提供合理證據予以反駁,對其異議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二、在無法鑒定的情況下,應由主張遺囑有效一方進一步舉證證明遺囑有效,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認定遺囑無效。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終133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關于案涉遺囑效力問題。本案中,代某主張對戴吉海的遺產按照遺囑繼承,但其提供的遺囑,訴稱為戴吉海自書遺囑,未得到王某的認可,對遺囑是否為戴吉海自書的事實,根據證據規則,代某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其上訴雖稱王某對遺囑真實性予以否認,應由王某舉證證明,但其主張與證據規則不符。在王某否認遺囑真實性的情形下,代某負有舉證證明遺囑為戴吉海本人所立的責任,由于對待證事實遺囑真偽,代某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對已不利的后果,本院對案涉遺囑不認定為有效遺囑。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8民終132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二審訴訟中,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上訴人李某、陳某1、陳某2提供的相關材料,仍無法確定該材料中陳錦忠簽名的唯一性,即仍無法確定陳錦忠生前筆跡樣本,且陳某3亦表示,在本案目前無確鑿陳錦忠生前筆跡樣本材料情況下,其不同意對涉案遺囑進行重新鑒定,因此,本院依法不能啟動鑒定程序,相關鑒定機構也無法對涉案遺囑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在此情況下,本院對李某、陳某1、陳某2上訴提出的應認定涉案遺囑為有效遺囑,遺囑中所涉及的三部分財產應當按遺囑進行分配的主張和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26民終433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該案被告雖提供四份被繼承人歐大華寫的《遺囑》,但原告不認可其真實性。該遺囑后面寫明“本遺囑一式四份,立遺囑人保存三份,公證機關一份。”而事實上該遺囑又未到公證機關進行遺囑公證,故該遺囑與自書遺囑要件不符。后經一審法院外委辦委托貴州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四份遺囑進行筆跡鑒定,貴州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因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不予受理,予以退回,致使遺囑鑒定不能。被告方亦無其他證據證實遺囑的真實性,致使一審法院無法得知該遺囑是否系被繼承人歐大華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推定該案四份遺囑無效。
總的來看,司法實踐中法官對于這一問題仍然存在較大爭議,有待法律進一步完善。但筆者認為,在持有遺囑一方已經初步證明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即應當認定為持有遺囑一方已達到初步舉證責任,進而將舉證責任轉置給主張遺囑無效一方。在此前提下,遺囑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由主張遺囑無效一方承擔。反之,如果持有遺囑一方未能初步證明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則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由持有遺囑一方承擔。
蔡思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