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只有銀行轉賬憑證沒有其他借據情況下如何起訴收款人?很多當事人會直接以民間借貸起訴,但如民間借貸訴求不被支持的,當事人又會轉向以不當得利為由再次起訴。當然,這內中風險巨大,有的法院會直接以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起訴的。
案情簡介:
原、被告都在北京務工,二人通過被告二哥張x介紹相識。2013年3月,經被告介紹,原告從凡高公司承攬建設涉案工程,工程造價每公里48000元,原告陳述工程總長度為32.212公里。2013年5月19日,原告通過其銀行卡向被告銀行卡轉賬5萬元。
2015年,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被告訴至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主張被告在遼中因修車向原告借款,通過銀行卡轉賬5萬元,現金支付2000元,要求被告返還借款52000元,被告辯稱其向原告介紹涉案工程,原告支付被告居間介紹費5萬元。后一二法院均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主張向被告轉賬的5萬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因因其無法證明借貸關系,故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北京朝陽法院觀點:
不當得利系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動給付被告5萬元,原告具有明確的給付行為,其主張系屬給付型不當得利,應由原告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特別是“無法律上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應當說明其給付的原因法律關系,并證明該法律關系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事實。原告在此前民間借貸案件及本案中均主張訴爭的5萬元系借貸性質,并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不能轉移至被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重復起訴,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觀點非常明確。其一明確不當得利是獨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為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先訴民間借貸被駁回再訴不當得利的不應予以支持。其二類似禁止反言原則,當事人既已在前案主張款項是借貸性質,則舉證責任不能再轉移至被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律師在辦理類似案件過程中辦案思路應該予以明確并予以評估相應風險,不要再對民間借貸訴不成可轉訴不當得利的希望。
案例索引:(2017)京0105民初13459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jié)。
蔡思斌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