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讀到《南方周未》刊登的陸倩《遺產繼承順序 ,中西大不相同:英國只有配偶是第一順位》文章,才知道英國的法定繼承第一順位與中國有極大差別。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相應規定,中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這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體現了父母在傳統家庭中的崇高地位。
而在英國則不然,陸倩在文章中是這樣描述的:
“如果亡者沒有立遺囑,法律默認的繼承順序是這樣的:如果亡者有合法配偶,那么價值在27萬英鎊內的除去現金和房產的資產(比如珠寶車輛投資股票等等),全部由配偶繼承。如果雙方沒有孩子,那么這27萬英鎊以外的資產也全部由配偶繼承;如果有孩子,那么27萬英鎊以外的資產配偶再得到一半,剩下的一半每一個孩子平均分配。……如果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名下的,叫做joint tenancies,那么亡者的房產自動完全歸屬配偶。如果房產是夫妻一半一半或者按其他比例分享產權的,叫做tenancies in common,那么房產就不能被默認由配偶繼承,而要同非房產資產一樣,納入總資產數額進行分配。當然,如果沒有孩子,依舊默認完全由配偶繼承。銀行賬戶也是同樣規則,家庭賬戶默認配偶繼承;亡者的個人賬戶,如果有孩子,計入其他資產分配,否則也由配偶繼承。
所以孩子們其實是第二位繼承人,只有當亡者已經沒有合法配偶了(包括離婚),那么才能得到上一級的繼承權。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多個子女,那么就會平均分配。此外在遺產稅方面,配偶繼承任何遺產都是不交稅的;而其他任何人繼承遺產,超過32.5萬英鎊的最低門檻,就要交高達40%的稅。這個門檻金額,在倫敦市區一個房間都買不到,當然明顯就是偏向配偶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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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在英國繼承法律體系內,配偶繼承權重是相當大的,對于父母則沒有特別考慮,與中國繼承法區別明顯。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形呢?個人認為可能是在西方法律體系里面,認為子女成年之后即獨立,父母子女即各自生活、各自獨立,互相不存在法律義務,相對的經濟依存度低,“其各自的家庭結構是橫向的,更側重于核心家庭小單元的情感結合”,故無需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繼承人。
而在中國,基于傳統文化及經濟因素考慮,父母子女關系特別緊密,其系一種縱向的家庭結構,“從父母到配偶到子女,都在這個結構中,互相支持交叉,難以分割”,這也是現今高房價下,年輕人能使用“六個錢包”購房的文化基礎。同時,中國此前社會保障體系一直非常薄弱甚至近乎無,老人贍養要大部份估計依賴子女,養兒防老不僅是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更是一種現實。在這種傳統文化情境下,父母是子女第一順位繼承是一種水到渠成自然形成的規則。近年《民法典》新規更是在特定條件下,將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列入繼承人序列,該新增法律條文亦是傳統文化因素影響繼承順序的進一步體現。
蔡思斌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