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不復雜,但可能是大家在朋友圈都有見過。如有人在朋友圈指明道姓地發泄對他人不滿,甚至辱罵詛咒等。如此行為,如被辱罵人認真對待依法維權的,行為人是沒有好果子吃的。
案情簡介:
原、被告互為對方微信好友。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圖文朋友圈消息。圖片為其與原告9張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截圖顯示雙方對原告是否已全部結清相關款項給被告存在爭論,圖片可見原告使用其肖像作為微信頭像、微信昵稱為原告姓名。該朋友圈文字內容為“善良被小人綁架就變成是幫兇,為避免出現第三個受害者(此人已用同樣的伎倆騙了一個同行,我是第二個被騙)……以此公示朋友圈,讓認識的人都來認識一下沒誠信之人的嘴臉。社會需要正氣,正氣不能被綁架,我們人人都有責任舉發無賴之徒,讓無賴之徒在社會中無法生存!所以我選擇發朋友圈”。被告對此發表評論稱“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支持!我實在是忍無可忍,無須再忍的情形下發聲的。欠債的還大聲過被欠債的,大家都來認識一下無賴之人,大家都來圍觀無賴之徒,讓所有的無賴之徒在社會上無處盾生?!薄皬娜ツ甏呓Y算到昨天,昨天說好付錢,就是拖著不付,我催急了就說下班前一定付,還截了個假圖給我,最后還是不付款,昨晚說今天早上十點左右就付款,我還是選擇相信他,等到今天上午十二點。最后一直拖到今天中午十二點都沒打款,所以我才發的朋友圈,太挑戰我們的底線了。”
2020年6月4日上午7:17,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圖文朋友圈消息,稱“一個人從無賴變成老賴,從量變到質變,不值得可憐。老賴是社會的毒瘤,揭發老賴人人有責,我們的社會需要正能量,不需要老賴”,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被告對此評論內容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該條朋友圈消息有二人共同微信好友進行評論。
2020年6月4日上午11:58,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朋友圈消息,稱“歡迎大家圍觀,老賴是社會的毒瘤,不能再讓老賴禍害第三者,讓大家幫忙監督”,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
2020年6月5日上午8:25,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朋友圈消息,稱“如此無賴,禍害社會,人人誅之”,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被告評論內容與其在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發布的朋友圈留言內容大體一致。
2020年6月10日上午10:38,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朋友圈消息,稱“如果你想看清一個朋友,那就借錢給他!如果你想失去一個朋友,也是借錢給他”,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
另查明,2018年11月10日,廣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原告被診斷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ú环€定型心絞痛三支病變心功能Ⅰ級)。被告發布被訴侵權朋友圈消息后,被告在與原告微信聊天時表示“知道你現(在)為什么在分秒必爭在搶時間,因為你只剩下2900天”“都架兩條鐵線測人了,還想架多幾條”。
原告為此大為生氣并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號:×××)內發布的辱罵、侮辱性及其他不當言論,刪除其所附上的與原告的全部聊天記錄;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號:×××)內發布道歉聲明(發布天數不低于三天),在廣東地區報刊發布道歉聲明(發布天數不低于一天);3.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280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庭審時,因被告已刪除朋友圈涉案內容,原告遂撤回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
一審廣州互聯網法院觀點
本案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根據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發布案涉朋友圈消息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钡诹鶙l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span>本案中,被告以“曝光”原告不誠信為目的,未經原告同意,將其與原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公開發表于微信朋友圈中,意圖令公眾對原告的信用、品德產生負面評價。盡管被告內心確信原告存在部分款項未清償的行為,但在相關事實尚存爭議的情況下,被告應通過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尋求救濟,而非通過朋友圈謾罵的方式“維權”。被告公開其與原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配圖可見原告肖像、姓名等,具有明顯的指向性,且被告使用“無賴”“老賴”“毒瘤”等貶損性用語指責原告,客觀上確會造成公眾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產生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被告對此具有過錯。
盡管被告公布的聊天記錄僅發生在原被告二人之間,考慮到被告系與原告存在經濟糾紛的當事人,被告發表朋友圈的目的并非披露他人隱私,且本院已認定案涉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故對原告有關被告侵害隱私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最后,雖然被告發表的朋友圈配圖中可見原告肖像,但該肖像系原告自行設置為其微信頭像,被告予以披露并非以使用原告肖像為目的,而是為了“佐證”其朋友圈文字內容的真實性,無證據顯示被告實施了丑化、污損原告肖像等違法行為,且本院已就被告發布案涉朋友圈消息的行為進行了評價,并認定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故對原告有關被告侵害其肖像權的主張,本院亦不予采納。此外,肖像、姓名雖屬于個人信息范疇,但本院已對被告發表朋友圈的行為進行了評價,無必要對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問題再行單獨評價。
關于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第一,關于賠禮道歉。由于被告發表于微信朋友圈的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故原告要求被告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號:×××)發布道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該方式與本案侵權影響范圍相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道歉聲明須事先經本院審查,字數不少于200字并保留三天。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廣東地區報刊發布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超出侵權行為影響范圍,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原告雖患有心臟病,但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發表侵權言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本院已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足以彌補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的精神痛苦,故對原告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合理開支。因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產生公證費支出2800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其律師費損失10000元,但未提交律師費發票證明該費用由原告實際支付,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被告敗訴是大概率事件,普通人應該都會有此認知。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在某種意義上實質是個人自媒體,通過自身微信朋友的閱讀、傳播、議論,其內容往往會在特定的社會交際圈持續發酵,對被針對人極易產生持續的不利影響。法院判決其在朋友圈持續發布道歉聲明三天亦是應有之義。
不過,對于維權成本單純只支持公證費等2800元,蔡律師認為過于苛求了??赡茉嬖诼蓭熧M發票舉證上有暇疵,但原告聘請律師必定支出相應費用及付出時間成本及精力等,法院如能酌定支持部份損失可能會更公平。畢竟原告忙活幾個月,其直接收益僅是朋友圈的道歉聲明,遠不能彌補原告的損失,也無法達到讓被告甚至后續行為者警醒意義,甚至一定程度上會讓侵權者感覺法律后果不過而而,做了就做了,后續最多道歉刪除賠上一份公證費而已。如此,恐難達到教育及導向社會風氣作用。
案例索引:(2021)粵0192民初2123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