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建國與王美麗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1979年10月5日生育一女李四。李建國于1996年1月26日死亡。李一于1987年2月27日出生,李二于1988年12月16日出生,李三于1990年12月5日出生,李一、李二、李三的母親吳虹曾與李建國未婚同居生活。
現李一、李二、李三主張系李建國的非婚生子、女,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李建國的遺產。訴訟過程中,李一、李二、李三提出對于三人是否系李建國子女進行親子鑒定,李四不同意進行親緣關系鑒定。
一審平潭法院觀點
李一、李二、李三訴請繼承李建國的遺產,應當提供證據證實其三人與李建國之間具有親子關系。本案中,因李建國已死亡,無法進行親子關系鑒定,且李四不同意與李一、李二、李三進行親緣關系鑒定,故李一、李二、李三無法提供認定親子關系的直接證明。李一、李二、李三提供的證據僅能證實其三人與吳虹系母子、女關系,均無法單獨或相互印證李建國系三人生物學上的父親。李一、李二、李三亦未提供李建國生前對于三人身份予以直接明確的認可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無法就其與李建國具有親子關系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李一、李二、李三未能證明三人系李建國的繼承人,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一、李二、李三的訴訟請求。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上訴人李一、李二、李三主張與被繼承人李建國存在親子關系,要求繼承李建國的遺產,應當提供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現李建國已經死亡,李一、李二、李三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三人與李建國之間具有親子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據此駁回三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李一、李二、李三主張一審追加第三人屬于程序違法,經查,王美麗與李建國登記結婚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王美麗仍為李建國的配偶,其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依李四的申請追加王美麗為第三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在繼承關系中,繼承人想要依照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首先需要舉證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但對于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女等,因被繼承人已有合法婚姻,加之為了不留下出軌證據等,有的當事人會選擇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等不填寫父親信息。若此情況,倘若父親突然離世,非婚生子女則將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與父親的親屬關系,無法主張繼承權。
關于親緣關系鑒定,又因被繼承人已經離世,無法鑒定,如若非婚生子女想要通過鑒定方式確認身份,則必須通過與異母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親屬進行親緣關系鑒定才行。但對于繼承糾紛中的親緣關系鑒定,則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若非婚生子女出生證未填寫父親,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又無法通過與其他近親屬進行親緣關系鑒定確定身份的,將因無法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而無法主張遺產繼承。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9517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4月29日